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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83 條

機、船長或運輸者,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之一者,每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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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3 條規定,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違反名冊提供、配合查驗等協力義務之一者,每件處新臺幣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

Q · 運輸業者沒交乘客名冊會被罰多少?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3 條,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名冊、不配合查驗等協力義務之一者,每件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關鍵在「每件」二字:每一筆違反獨立計罰,三個航班漏報就可能是三件、最高 90 萬。能否主張多筆屬同一事件、以一行為論處,是降低總額的關鍵。

白話解讀

82條罰的是載錯人,83條罰的是不配合。航空和船舶業者在入出境這件事上,不只是把人運來運去,他們對移民署負有一整套通報和協助義務:提供乘客和船員名冊、配合查驗、按規定辦理手續。第47條第1項、48條第1項、49條、50條規定了這些義務,只要無正當理由沒做到任何一項,就是每件2萬到10萬。注意每件兩個字,不是一次違規一張單,是每一筆違反各算一件。對天天有幾十個航班的業者,這條是壓在營運SOP上的隱形成本,也是法遵部門最怕看到的字眼。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3 條為運輸業者協力義務的罰則規範:當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違反提供名冊、配合查驗等法定義務時,以違反行為「每件」計算,課處新臺幣 2 萬元至 10 萬元罰鍰,確保國境人員資料通報機制被嚴格履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違反件數單件罰鍰(20,000–100,000)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每件到底怎麼算,一個航班漏交名冊算一件還是一人一件?

本條以違反的義務行為次數計算,通常一個航班漏交名冊認定為一件,不是按乘客人頭計(按人頭是82條的算法),但實務認定仍視個案。答辯主軸放在行為單複數的爭點,把多筆違規拉到同一原因事件,能大幅壓低總罰額。

Q2系統當機導致沒通報,算不算正當理由?

有機會,但要舉證屬不可抗力且你已盡即時補正義務。當機的當下就要立刻截圖系統 log、留存對外通報紀錄,事後才補的證據說服力差很多,正當理由是業者自己要扛的舉證責任。

Q3入出國及移民法 83 條和 82 條差在哪?

82 條罰的是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的乘客,按人頭計;83 條罰的是名冊、查驗等程序協力義務違反,按「每件」計。兩者前提要件、計罰方式完全不同。

Q4運輸業者沒交乘客名冊罰多少?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 83 條,每件 2 萬至 10 萬元,多筆違反分開累計,三航班漏報最高 90 萬。

Q5入出國及移民法 83 條是什麼?

運輸業者協力義務的罰則,違反名冊提供、配合查驗等義務即每件計罰,是運輸業法遵成本核心。

Q6什麼叫運輸業者的協力義務?

提供乘客與船員名冊、配合移民署查驗、依規定辦理手續等,源自第 47 至 50 條。

Q7誰會被這條處罰?

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本身,不是乘客;乘客受影響另循民事或消費爭議途徑。

Q8被依 83 條裁罰後怎麼答辯?

先數被算成幾件,主張多筆屬同一事件以一行為論處,再舉證正當理由,30 天內提訴願。

Q983 條的罰鍰總額怎麼算?

件數 × 單件罰鍰(2 萬至 10 萬),件數認定是降低總額的關鍵變數。

Q10怎麼證明有正當理由?

當機當下即截圖系統 log、留存對外通報與即時補正紀錄,舉證屬不可抗力。

Q11訴願要在多久內提?

裁處書送達後 30 天內提訴願,逾期罰鍰即告定讞;裁處權時效 3 年。

Q12入出國及移民法 83 條 vs 82 條哪個重?

82 條搭載無證乘客按人頭、可能更高;83 條程序義務違反按每件。兩者要件與算法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82條第83條
處罰對象運輸業者(搭載無證乘客)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程序義務違反)
計罰方式按搭載人數(人頭)按違反行為「每件」
違反內容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未提供名冊、不配合查驗等協力義務
前提要件違反第47條第2項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7條第1項、48條第1項、49條、50條之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 運送業者の協力・報告義務に関する規定
🇰🇷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 운수업자의 협력 의무 및 위반 시 과태료 규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的报告与查验配合义务
🇩🇪 德國Aufenthaltsgesetz §§ 63–66 — Pflichten und Sanktionen der Beförderungsunternehmer
🇫🇷 法國CESEDA — obligations et sanctions des entreprises de transport
🇺🇸 美國8 U.S.C. § 1221 (INA § 231) — passenger and crew manifest requirements; § 1323 carrier penal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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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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