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之一者,每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3 條規定,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違反名冊提供、配合查驗等協力義務之一者,每件處新臺幣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
Q · 運輸業者沒交乘客名冊會被罰多少?
每件 2 萬到 10 萬,多筆分開算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3 條,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名冊、不配合查驗等協力義務之一者,每件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關鍵在「每件」二字:每一筆違反獨立計罰,三個航班漏報就可能是三件、最高 90 萬。能否主張多筆屬同一事件、以一行為論處,是降低總額的關鍵。
82條罰的是載錯人,83條罰的是不配合。航空和船舶業者在入出境這件事上,不只是把人運來運去,他們對移民署負有一整套通報和協助義務:提供乘客和船員名冊、配合查驗、按規定辦理手續。第47條第1項、48條第1項、49條、50條規定了這些義務,只要無正當理由沒做到任何一項,就是每件2萬到10萬。注意每件兩個字,不是一次違規一張單,是每一筆違反各算一件。對天天有幾十個航班的業者,這條是壓在營運SOP上的隱形成本,也是法遵部門最怕看到的字眼。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3 條為運輸業者協力義務的罰則規範:當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違反提供名冊、配合查驗等法定義務時,以違反行為「每件」計算,課處新臺幣 2 萬元至 10 萬元罰鍰,確保國境人員資料通報機制被嚴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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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以違反的義務行為次數計算,通常一個航班漏交名冊認定為一件,不是按乘客人頭計(按人頭是82條的算法),但實務認定仍視個案。答辯主軸放在行為單複數的爭點,把多筆違規拉到同一原因事件,能大幅壓低總罰額。
有機會,但要舉證屬不可抗力且你已盡即時補正義務。當機的當下就要立刻截圖系統 log、留存對外通報紀錄,事後才補的證據說服力差很多,正當理由是業者自己要扛的舉證責任。
82 條罰的是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的乘客,按人頭計;83 條罰的是名冊、查驗等程序協力義務違反,按「每件」計。兩者前提要件、計罰方式完全不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 83 條,每件 2 萬至 10 萬元,多筆違反分開累計,三航班漏報最高 90 萬。
運輸業者協力義務的罰則,違反名冊提供、配合查驗等義務即每件計罰,是運輸業法遵成本核心。
提供乘客與船員名冊、配合移民署查驗、依規定辦理手續等,源自第 47 至 50 條。
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本身,不是乘客;乘客受影響另循民事或消費爭議途徑。
先數被算成幾件,主張多筆屬同一事件以一行為論處,再舉證正當理由,30 天內提訴願。
件數 × 單件罰鍰(2 萬至 10 萬),件數認定是降低總額的關鍵變數。
當機當下即截圖系統 log、留存對外通報與即時補正紀錄,舉證屬不可抗力。
裁處書送達後 30 天內提訴願,逾期罰鍰即告定讞;裁處權時效 3 年。
82 條搭載無證乘客按人頭、可能更高;83 條程序義務違反按每件。兩者要件與算法完全不同。
| 項目 | 第82條 | 第83條 |
|---|---|---|
| 處罰對象 | 運輸業者(搭載無證乘客) | 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程序義務違反) |
| 計罰方式 | 按搭載人數(人頭) | 按違反行為「每件」 |
| 違反內容 | 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 | 未提供名冊、不配合查驗等協力義務 |
| 前提要件 | 違反第47條第2項 |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7條第1項、48條第1項、49條、50條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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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規定之一者,每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 二、配合有關條文條次變更,並增列違反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之處罰,以利推動機場、港口對過境旅客之追蹤與管理。又為使規範本條罰鍰之上下限,爰增修部分文字。
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之一者,每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 二、配合有關條文條次變更,並增列違反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之處罰,以利推動機場、港口對過境旅客之追蹤與管理。又為使規範本條罰鍰之上下限,爰增修部分文字。
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之一者,每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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