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83 條
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之一者,每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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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3 條規定,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違反名冊提供、配合查驗等協力義務之一者,每件處新臺幣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
Q · 運輸業者沒交乘客名冊會被罰多少?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3 條,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名冊、不配合查驗等協力義務之一者,每件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關鍵在「每件」二字:每一筆違反獨立計罰,三個航班漏報就可能是三件、最高 90 萬。能否主張多筆屬同一事件、以一行為論處,是降低總額的關鍵。
白話解讀
82條罰的是載錯人,83條罰的是不配合。航空和船舶業者在入出境這件事上,不只是把人運來運去,他們對移民署負有一整套通報和協助義務:提供乘客和船員名冊、配合查驗、按規定辦理手續。第47條第1項、48條第1項、49條、50條規定了這些義務,只要無正當理由沒做到任何一項,就是每件2萬到10萬。注意每件兩個字,不是一次違規一張單,是每一筆違反各算一件。對天天有幾十個航班的業者,這條是壓在營運SOP上的隱形成本,也是法遵部門最怕看到的字眼。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3 條為運輸業者協力義務的罰則規範:當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違反提供名冊、配合查驗等法定義務時,以違反行為「每件」計算,課處新臺幣 2 萬元至 10 萬元罰鍰,確保國境人員資料通報機制被嚴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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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每件到底怎麼算,一個航班漏交名冊算一件還是一人一件?▾
本條以違反的義務行為次數計算,通常一個航班漏交名冊認定為一件,不是按乘客人頭計(按人頭是82條的算法),但實務認定仍視個案。答辯主軸放在行為單複數的爭點,把多筆違規拉到同一原因事件,能大幅壓低總罰額。
Q2系統當機導致沒通報,算不算正當理由?▾
有機會,但要舉證屬不可抗力且你已盡即時補正義務。當機的當下就要立刻截圖系統 log、留存對外通報紀錄,事後才補的證據說服力差很多,正當理由是業者自己要扛的舉證責任。
Q3入出國及移民法 83 條和 82 條差在哪?▾
82 條罰的是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的乘客,按人頭計;83 條罰的是名冊、查驗等程序協力義務違反,按「每件」計。兩者前提要件、計罰方式完全不同。
Q4運輸業者沒交乘客名冊罰多少?▾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 83 條,每件 2 萬至 10 萬元,多筆違反分開累計,三航班漏報最高 90 萬。
Q5入出國及移民法 83 條是什麼?▾
運輸業者協力義務的罰則,違反名冊提供、配合查驗等義務即每件計罰,是運輸業法遵成本核心。
Q6什麼叫運輸業者的協力義務?▾
提供乘客與船員名冊、配合移民署查驗、依規定辦理手續等,源自第 47 至 50 條。
Q7誰會被這條處罰?▾
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本身,不是乘客;乘客受影響另循民事或消費爭議途徑。
Q8被依 83 條裁罰後怎麼答辯?▾
先數被算成幾件,主張多筆屬同一事件以一行為論處,再舉證正當理由,30 天內提訴願。
Q983 條的罰鍰總額怎麼算?▾
件數 × 單件罰鍰(2 萬至 10 萬),件數認定是降低總額的關鍵變數。
Q10怎麼證明有正當理由?▾
當機當下即截圖系統 log、留存對外通報與即時補正紀錄,舉證屬不可抗力。
Q11訴願要在多久內提?▾
裁處書送達後 30 天內提訴願,逾期罰鍰即告定讞;裁處權時效 3 年。
Q12入出國及移民法 83 條 vs 82 條哪個重?▾
82 條搭載無證乘客按人頭、可能更高;83 條程序義務違反按每件。兩者要件與算法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82條 | 第83條 |
|---|---|---|
| 處罰對象 | 運輸業者(搭載無證乘客) | 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程序義務違反) |
| 計罰方式 | 按搭載人數(人頭) | 按違反行為「每件」 |
| 違反內容 | 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 | 未提供名冊、不配合查驗等協力義務 |
| 前提要件 | 違反第47條第2項 |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7條第1項、48條第1項、49條、50條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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