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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4條已刪除,無現行效力;相關處罰規範請參照現行第82、83、85、86條。
Q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4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罰則看 82、83、85、86 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4條已於歷次修法中刪除,目前無實質規範效力。原本的處罰要件多移列至現行第82、83、85、86條等罰則條文。引用本條號已無實益,應改引現行對應條文。
這條條文已經被刪除。它原本屬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罰則章,在歷次修法中因規範重整而走入歷史,相關的處罰要件不是被移列到其他條文,就是因政策調整而不再單獨處罰。對今天的你來說,引用這個條號已經沒有實質意義,真正有效的規範要回到現行的82、83、85、86等罰則條文去找。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4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該法罰則章。經歷次修法重整後刪除,其規範或移列他條、或不再單獨處罰,現已無適用價值。
已刪除的罰則條文,無現行效力,原規範多移列至第82、83、85、86條。
回到現行罰則章,依行為態樣對應第82、83、85、86條等條文。
不一定。多數情況是要件移列他條,行為仍可能受罰,須逐條確認。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入出國未經查驗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國家安全,對於未經查驗入國或出國之行為,應加重其處罰,爰將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移至本條,並提高罰鍰之金額,俾遏阻此類危害國家安全、社會治安之違法行為,以強化安全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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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國家安全,對於未經查驗入國或出國之行為,應加重其處罰,爰將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移至本條,並提高罰鍰之金額,俾遏阻此類危害國家安全、社會治安之違法行為,以強化安全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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