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8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合法檢查,拒絕出示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未依第九條第七項或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到場接受詢問。 五、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證。 六、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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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5條針對外國人拒絕出示證件、逾期申請居留證、未辦變更登記等六種情形,處新臺幣2千至1萬元罰鍰。
Q · 在台外國人搬家沒辦地址變更登記,會被罰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5條,在台外國人有六種情形會被罰:經合法檢查拒絕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未在期限內申請外僑居留證、未辦地址或身分變更登記、拒絕到場接受詢問、規避妨礙查證、拒絕配合查察登記,罰鍰2千至1萬元。多數違反出於不諳法令而非故意,主動補辦並說明可爭取從輕或免罰。
白話解讀
這條是入出國及移民法裡離一般在台外國人最近的一張小額罰單。它列了六種狀況:被合法檢查時拒絕出示護照或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沒在期限內申請、住址或身分變更沒去辦登記、被通知到場詢問卻拒絕、面對查證時規避妨礙、查察登記時不配合。罰得不重,2千到1萬,但魔鬼藏在期限兩個字:很多在台外國人不是故意違法,是搬家忘了辦變更登記、居留證申請拖過期,等收到罰單才知道自己早就踩線。對外國人來說,這種紀錄累積起來,未來居留、永久居留甚至歸化的審查都可能被翻舊帳。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5條是針對在台外國人違反證件出示、外僑居留證申請期限、變更登記、到場詢問、配合查證與查察登記等行政義務的處罰規定,違反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屬程序性的低額行政秩序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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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搬家沒去辦居留地址變更,會怎樣?▾
違反第31條第6項辦理變更登記的義務,落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5條第三款,可罰2千到1萬。居留證上的地址是移民署找得到你的唯一管道,地址失聯對後續居留審查印象很傷,補辦時主動說明搬遷原因、避免被認定為故意規避。
Q2被臨檢時我有義務一定要出示證件嗎?▾
經合法檢查時,外國人拒絕出示護照、居留證等身分文件,依第85條第一款可罰2千到1萬。你可以要求對方表明身分與檢查依據,但合法檢查下的出示義務仍在,當場配合、有疑慮再事後申訴,是比當場拒絕安全得多的做法。
Q3移民署通知到場詢問可以不去嗎?▾
不可以。違反第66條第2項拒絕到場接受詢問,依第85條第四款可罰。收到移民署通知不去,本身就是獨立的可罰事由,不是『我不想去』就能免除。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場,應主動聯繫說明並另約時間。
Q4外國人居留證過期罰款是多少?▾
未依期限申請外僑居留證落入移民法85條第二款,罰2千到1萬,並可能伴隨居留中斷風險。
Q5入出國及移民法85條是什麼?▾
針對在台外國人六種證件與登記義務違反的行政罰,罰鍰2千到1萬,屬低額行政秩序罰。
Q6什麼叫變更登記?外國人哪些情況要辦?▾
居住地址或身分資料變動後須向移民署辦理的登記,搬家、改名都要辦,漏辦即第三款可罰事由。
Q7移民法85條的六款分別罰什麼?▾
拒出示證件、逾期居留證、漏辦變更登記、拒到場詢問、規避查證、拒查察登記,六款同樣2千到1萬。
Q8收到移民署85條罰單怎麼辦?▾
確認落在哪一款 → 立即補辦取得收據 → 陳述非故意已改正 → 不服30日內提訴願。
Q9外國人搬家怎麼辦地址變更登記?▾
向居住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建議搬家辦水電同時一併辦,避免逾期觸發第三款。
Q10被開單後怎麼爭取從輕或免罰?▾
主動提出並非故意、且已立即補辦的收據與申請紀錄,多數款項看有無故意與是否已改正。
Q11對85條罰單不服要怎麼救濟?▾
於裁處書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必要時申請閱覽卷證了解裁罰理由;裁處權時效3年。
Q12居留證過期 vs 沒辦變更登記,哪個比較嚴重?▾
兩者都是85條同額罰鍰且可分別開單,但居留證逾期另有居留中斷風險,影響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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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次 | 違反義務 | 義務來源 | 罰鍰 |
|---|---|---|---|
| 第一款 | 經合法檢查拒絕出示身分文件 | 現場查驗 | 2千-1萬 |
| 第二款 | 逾期申請外僑居留證 | 第22條第2項/第26條 | 2千-1萬 |
| 第三款 | 未辦變更登記 | 第9條第7項/第31條第6項 | 2千-1萬 |
| 第四款 | 拒絕到場接受詢問 | 第66條第2項 | 2千-1萬 |
| 第五款 | 規避妨礙拒絕查證 | 第67條第3項 | 2千-1萬 |
| 第六款 | 規避妨礙拒絕查察登記 | 第71條第2項 | 2千-1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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