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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面談及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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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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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移民署對在我國停留期間逾三個月、居留或永久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應進行查察登記。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對前項所定查察登記,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查察之程序、登記事項、處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
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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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國民入出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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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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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外國人入出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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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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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驅逐出國及收容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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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刪除)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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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機、船長及運輸業者之責任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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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移民輔導及移民業務管理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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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面談及查察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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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罰則 §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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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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