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其服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0 條規定,移民署人員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民眾有權要求查驗。
Q · 移民署的人攔我,我可以要求他先表明身分嗎?
可以,這是法律明定的權利,對方須亮證件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0 條,移民署人員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這是法律課予的義務而非禮貌。便衣執勤雖被允許,但便衣就必須主動出示證件。因此你要求對方表明身分完全站得住腳,對方若拒絕出示卻仍施壓,正是辨識假冒公務員的警訊。
有人在路上或機場攔下你,說自己是移民署的,要查你的證件、要你跟他走。你怎麼知道他是真的執法人員,還是假冒身分的人?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明確的武器:移民署人員執行職務時,必須穿制服或主動出示證件表明身分。這不是禮貌建議,是法律課予他們的義務。換句話說,你有權要求對方亮明身分,他若拒絕出示,你就有合理懷疑的空間。很多人面對自稱公務員的人會本能地服從,卻不知道「請出示證件」這句話你說得理直氣壯。至於制服樣式與其他細節,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記住核心:合法執法者不怕你查證件,會躲閃的才需要警惕。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0 條為執法身分表明義務規範,要求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二者擇一;其服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本條目的在使相對人得隨時驗證執法者身分,兼顧便衣查緝彈性與人民信賴保護。
可以,而且這是法律給你的權利。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0 條明定移民署人員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所以你要求對方亮證件完全站得住腳。內行人提示:合法執法人員不會因為你要求看證件而為難你,真正會對這句話表現出不耐或閃躲的,反而更值得提高警覺,這也是辨別假冒公務員詐騙的第一道防線。
合法。本條是著制服或出示證件二擇一,便衣執勤被允許,但便衣就必須主動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你確認的方式就是要求看證件並記下姓名單位。內行人提示:把證件資訊記下或拍照存證,萬一日後要申訴執法不當或報案查緝假冒者,這份具體紀錄比事後回憶有用太多。
規定移民署人員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是民眾驗證執法者身分的法律依據。
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須主動讓相對人辨識其身分(著制服或出示證件)的法定義務。
移民署人員不著制服執行職務,但依本條仍須主動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由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本條授權另訂的服制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直接明確要求對方著制服或出示證件,這是本條賦予你的權利,不是找麻煩。
記下或拍下證件上的姓名、職稱與單位,存在手機,作為日後申訴或報案依據。
提高警覺、設法在安全處停留、聯絡親友,並可撥 110 查證對方真實身分。
憑當下記下的身分資訊,向移民署或監察管道申訴,並注意各救濟程序的法定期間。
制服執勤以制服表明身分即可;便衣執勤合法但必須主動出示證件。
兩者都受表明身分義務拘束,但依據法源不同(移民法 vs 警察職權行使法),職權範圍亦有別。
| 比較面向 | uniformed | plainclothes |
|---|---|---|
| 身分表明方式 | 穿著制服即表明身分 | 必須主動出示證件 |
| 合法性 | 合法 | 合法(但須出示證件) |
| 民眾辨識難度 | 較易辨識 | 較難,故課予出示證件義務 |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其服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移列。 二、為使人民確信入出國及民署人員執法行為之適法性,爰參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定明渠等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另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之權利或課人民以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爰作文字修正。
移民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其服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移列。 二、為使人民確信入出國及民署人員執法行為之適法性,爰參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定明渠等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另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之權利或課人民以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爰作文字修正。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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