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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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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其服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0 條規定,移民署人員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民眾有權要求查驗。

Q · 移民署的人攔我,我可以要求他先表明身分嗎?

可以,這是法律明定的權利,對方須亮證件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0 條,移民署人員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這是法律課予的義務而非禮貌。便衣執勤雖被允許,但便衣就必須主動出示證件。因此你要求對方表明身分完全站得住腳,對方若拒絕出示卻仍施壓,正是辨識假冒公務員的警訊。

白話解讀

有人在路上或機場攔下你,說自己是移民署的,要查你的證件、要你跟他走。你怎麼知道他是真的執法人員,還是假冒身分的人?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明確的武器:移民署人員執行職務時,必須穿制服或主動出示證件表明身分。這不是禮貌建議,是法律課予他們的義務。換句話說,你有權要求對方亮明身分,他若拒絕出示,你就有合理懷疑的空間。很多人面對自稱公務員的人會本能地服從,卻不知道「請出示證件」這句話你說得理直氣壯。至於制服樣式與其他細節,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記住核心:合法執法者不怕你查證件,會躲閃的才需要警惕。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0 條為執法身分表明義務規範,要求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二者擇一;其服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本條目的在使相對人得隨時驗證執法者身分,兼顧便衣查緝彈性與人民信賴保護。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有人說他是移民署的要查我證件,我可以要求他先表明身分嗎?

可以,而且這是法律給你的權利。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0 條明定移民署人員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所以你要求對方亮證件完全站得住腳。內行人提示:合法執法人員不會因為你要求看證件而為難你,真正會對這句話表現出不耐或閃躲的,反而更值得提高警覺,這也是辨別假冒公務員詐騙的第一道防線。

Q2便衣的移民署人員執法合法嗎?我怎麼確認?

合法。本條是著制服或出示證件二擇一,便衣執勤被允許,但便衣就必須主動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你確認的方式就是要求看證件並記下姓名單位。內行人提示:把證件資訊記下或拍照存證,萬一日後要申訴執法不當或報案查緝假冒者,這份具體紀錄比事後回憶有用太多。

Q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0 條是什麼?

規定移民署人員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是民眾驗證執法者身分的法律依據。

Q4什麼叫表明身分義務?

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須主動讓相對人辨識其身分(著制服或出示證件)的法定義務。

Q5移民署便衣執勤是什麼意思?

移民署人員不著制服執行職務,但依本條仍須主動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Q6本條的服制辦法是什麼?

由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本條授權另訂的服制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Q7對方自稱移民署,我怎麼要求他表明身分?

直接明確要求對方著制服或出示證件,這是本條賦予你的權利,不是找麻煩。

Q8怎麼留下對方身分的紀錄自保?

記下或拍下證件上的姓名、職稱與單位,存在手機,作為日後申訴或報案依據。

Q9對方拒絕出示證件怎麼處理?

提高警覺、設法在安全處停留、聯絡親友,並可撥 110 查證對方真實身分。

Q10事後想申訴執法不當怎麼做?

憑當下記下的身分資訊,向移民署或監察管道申訴,並注意各救濟程序的法定期間。

Q11移民署著制服 vs 便衣執勤差在哪?

制服執勤以制服表明身分即可;便衣執勤合法但必須主動出示證件。

Q12移民署人員 vs 警察查驗身分義務差在哪?

兩者都受表明身分義務拘束,但依據法源不同(移民法 vs 警察職權行使法),職權範圍亦有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uniformedplainclothes
身分表明方式穿著制服即表明身分必須主動出示證件
合法性合法合法(但須出示證件)
民眾辨識難度較易辨識較難,故課予出示證件義務

uniformed

身分表明方式
穿著制服即表明身分
合法性
合法
民眾辨識難度
較易辨識

plainclothes

身分表明方式
必須主動出示證件
合法性
合法(但須出示證件)
民眾辨識難度
較難,故課予出示證件義務

立法沿革 2

(0961130 全文修正)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其服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移列。   二、為使人民確信入出國及民署人員執法行為之適法性,爰參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定明渠等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另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之權利或課人民以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爰作文字修正。

(1101221 修正)

移民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其服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09611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移列。   二、為使人民確信入出國及民署人員執法行為之適法性,爰參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定明渠等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另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之權利或課人民以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爰作文字修正。

(1101221 修正)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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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0 條規定:「移民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其服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