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入出國及移民法91

快速跳轉
  1. 1.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2. 2.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移民署專案同意。
  3. 3.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4. 4.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授權移民署運用生物特徵辨識蒐集外來人口識別資料,拒絕者得不予入國或居留,未滿十四歲等三種情形免採。

Q · 入境台灣按指紋、拍臉可以拒絕嗎?

原則不行,拒絕的代價是被擋在國境外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第三項,未依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居留或永久居留,實務上等於以接受辨識換取入境資格。但第二項留有三道免採例外:未滿十四歲、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免申請外僑居留證者、經移民署專案同意者。

白話解讀

你入境台灣按下指紋、被攝下臉部影像的那一刻,發生的不只是「查驗」這麼簡單。這條法律允許移民署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並錄存外國人、無戶籍國民、大陸與港澳居民的個人識別資料。更關鍵的是它的牙齒:你若不接受生物特徵辨識,移民署可以直接不准你入國、不給你居留或永久居留。換句話說,這不是「可選的便民服務」,而是接近強制的關卡。但法律也劃了例外:未滿十四歲、依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者、或經移民署專案同意者,可以不採。你的指紋與臉孔一旦被錄存,後續怎麼管理、怎麼運用、保存多久,都要靠主管機關訂定的辦法來管。看懂這條,你才知道自己交出的是什麼、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交。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為生物特徵蒐集的授權規範,賦予移民署在查驗或居留申請時運用指紋、臉部辨識科技蒐集錄存外來人口識別資料之權力,並以未滿十四歲等三項例外與拒絕者得不予許可之效果,構成國境身分管理的核心程序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辦居留證一定要按指紋、拍臉嗎?我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要,而且拒絕有代價。本條第三項規定,未依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你的入國、居留或永久居留,實務上等於以接受辨識換取資格。你真正能主張的是三項例外(未滿十四歲、依第二十七條免外僑居留證、經移民署專案同意),先確認自己落不落在例外裡,比單純拒絕有用得多。

Q2未滿十四歲的小孩也要採集生物特徵嗎?

不用。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明定未滿十四歲不適用生物特徵辨識的蒐集規定,這是法律給的明確例外。若承辦人一律要求採集,你可以直接援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請其免採,這種白紙黑字的例外現場據理力爭通常就能解決。

Q3我的指紋和臉部資料被存起來後,會怎麼被使用、留多久?

依本條第四項,蒐集的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那份辦法才是你資料受什麼規則保護的依據。生物特徵屬高度敏感個資,釋字第603號已確認其受憲法資訊隱私權保障,認為蒐集逾越必要範圍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主張權利。

Q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1條是什麼?

授權移民署在查驗或居留申請時採集外來人口指紋、臉部等生物特徵的條文,拒絕者可被拒於國境外。

Q5哪些人入境免採生物特徵?

未滿十四歲、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免申請外僑居留證者、經移民署專案同意者三種。

Q6什麼是生物特徵辨識?

運用指紋、臉部影像等不可變更的身體特徵確認身分的科技,屬高度敏感個資。

Q7移民署採集的生物資料受什麼法律保護?

依本條第四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並受個資法與釋字第603號資訊隱私權保障。

Q8入境不想按指紋怎麼辦?

先確認自己是否落在三項免採例外,符合者當場援引第91條第二項主張免採,比單純拒絕有效。

Q9怎麼幫未滿十四歲小孩主張免採?

直接援引第91條第二項第一款,未滿十四歲不適用生物特徵蒐集規定。

Q10想知道資料用途與保存期限怎麼查?

依第四項調閱主管機關訂定的生物特徵蒐集管理運用辦法,那才是規範依據。

Q11被拒絕入境不服怎麼救濟?

對不予許可處分不服,自送達30日內提訴願,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Q12本條的拒絕權跟個資法的拒絕權差在哪?

個資法給一般同意拒絕空間,但本條第三項以不予許可作後盾,國境上拒絕等於放棄入境資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6条第3項(上陸時の個人識別情報の提供)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12조의2(생체정보의 제공 등)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7条(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德國Verordnung (EU) 2017/2226 (Entry/Exit System) i.V.m. § 78 AufenthG(biometrischer Aufenthaltstitel)
法國Règlement (UE) 2017/2226 (système d'entrée/de sortie) ; CESEDA(titre de séjour biométrique)
美國8 U.S.C. § 1365b(Biometric entry and exit data system)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961130 全文修正)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3 修正)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明確規範外來人口於出國(境)時,入出國及移民署亦得運用個人生物特徵識別科技進行資料比對,防止因案列管者,以易容或冒用他人護照等不法方式闖關出國(境)之情形,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相關文字,以確保國境安全;至外國人出國(境)時,拒絕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辨識之外來人士,得依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暫時留置,並於確認身分後,再行查驗出國(境)。   二、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1101221 修正)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0961130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3 修正)

一、為明確規範外來人口於出國(境)時,入出國及移民署亦得運用個人生物特徵識別科技進行資料比對,防止因案列管者,以易容或冒用他人護照等不法方式闖關出國(境)之情形,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相關文字,以確保國境安全;至外國人出國(境)時,拒絕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辨識之外來人士,得依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暫時留置,並於確認身分後,再行查驗出國(境)。   二、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1101221 修正)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