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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91 條

  1. 1.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2. 2.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移民署專案同意。
  3. 3.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4. 4.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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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授權移民署運用生物特徵辨識蒐集外來人口識別資料,拒絕者得不予入國或居留,未滿十四歲等三種情形免採。

Q · 入境台灣按指紋、拍臉可以拒絕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第三項,未依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居留或永久居留,實務上等於以接受辨識換取入境資格。但第二項留有三道免採例外:未滿十四歲、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免申請外僑居留證者、經移民署專案同意者。

白話解讀

你入境台灣按下指紋、被攝下臉部影像的那一刻,發生的不只是「查驗」這麼簡單。這條法律允許移民署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並錄存外國人、無戶籍國民、大陸與港澳居民的個人識別資料。更關鍵的是它的牙齒:你若不接受生物特徵辨識,移民署可以直接不准你入國、不給你居留或永久居留。換句話說,這不是「可選的便民服務」,而是接近強制的關卡。但法律也劃了例外:未滿十四歲、依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者、或經移民署專案同意者,可以不採。你的指紋與臉孔一旦被錄存,後續怎麼管理、怎麼運用、保存多久,都要靠主管機關訂定的辦法來管。看懂這條,你才知道自己交出的是什麼、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交。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為生物特徵蒐集的授權規範,賦予移民署在查驗或居留申請時運用指紋、臉部辨識科技蒐集錄存外來人口識別資料之權力,並以未滿十四歲等三項例外與拒絕者得不予許可之效果,構成國境身分管理的核心程序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辦居留證一定要按指紋、拍臉嗎?我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要,而且拒絕有代價。本條第三項規定,未依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你的入國、居留或永久居留,實務上等於以接受辨識換取資格。你真正能主張的是三項例外(未滿十四歲、依第二十七條免外僑居留證、經移民署專案同意),先確認自己落不落在例外裡,比單純拒絕有用得多。

Q2未滿十四歲的小孩也要採集生物特徵嗎?

不用。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明定未滿十四歲不適用生物特徵辨識的蒐集規定,這是法律給的明確例外。若承辦人一律要求採集,你可以直接援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請其免採,這種白紙黑字的例外現場據理力爭通常就能解決。

Q3我的指紋和臉部資料被存起來後,會怎麼被使用、留多久?

依本條第四項,蒐集的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那份辦法才是你資料受什麼規則保護的依據。生物特徵屬高度敏感個資,釋字第603號已確認其受憲法資訊隱私權保障,認為蒐集逾越必要範圍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主張權利。

Q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1條是什麼?

授權移民署在查驗或居留申請時採集外來人口指紋、臉部等生物特徵的條文,拒絕者可被拒於國境外。

Q5哪些人入境免採生物特徵?

未滿十四歲、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免申請外僑居留證者、經移民署專案同意者三種。

Q6什麼是生物特徵辨識?

運用指紋、臉部影像等不可變更的身體特徵確認身分的科技,屬高度敏感個資。

Q7移民署採集的生物資料受什麼法律保護?

依本條第四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並受個資法與釋字第603號資訊隱私權保障。

Q8入境不想按指紋怎麼辦?

先確認自己是否落在三項免採例外,符合者當場援引第91條第二項主張免採,比單純拒絕有效。

Q9怎麼幫未滿十四歲小孩主張免採?

直接援引第91條第二項第一款,未滿十四歲不適用生物特徵蒐集規定。

Q10想知道資料用途與保存期限怎麼查?

依第四項調閱主管機關訂定的生物特徵蒐集管理運用辦法,那才是規範依據。

Q11被拒絕入境不服怎麼救濟?

對不予許可處分不服,自送達30日內提訴願,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Q12本條的拒絕權跟個資法的拒絕權差在哪?

個資法給一般同意拒絕空間,但本條第三項以不予許可作後盾,國境上拒絕等於放棄入境資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6条第3項(上陸時の個人識別情報の提供)
🇰🇷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12조의2(생체정보의 제공 등)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7条(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 德國Verordnung (EU) 2017/2226 (Entry/Exit System) i.V.m. § 78 AufenthG(biometrischer Aufenthaltstitel)
🇫🇷 法國Règlement (UE) 2017/2226 (système d'entrée/de sortie) ; CESEDA(titre de séjour biométrique)
🇺🇸 美國8 U.S.C. § 1365b(Biometric entry and exit data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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