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92 條
舉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經查證屬實者,得由移民署對舉發人獎勵之;其獎勵範圍、程序、金額、核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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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2 條規定,舉發違反該法之事實經查證屬實者,移民署『得』對舉發人發給獎勵,細節由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Q · 檢舉非法移工或假結婚,移民署真的會給獎金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2 條第一項,舉發違反該法之事實並經查證屬實者,移民署『得』對舉發人發給獎勵。關鍵在兩點:一是『查證屬實』,模糊的懷疑或查不出來的傳言連門檻都過不了;二是『得』字屬裁量而非義務,不是檢舉就一定領得到。獎勵的範圍、程序、金額與核給方式,依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另定,承辦人不能憑空發放。
白話解讀
大多數人看到疑似非法打工的外籍人士、或聽說某對夫妻是假結婚辦居留,第一反應是「不關我的事」就走開了。這條告訴你另一條路: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事實舉發給移民署,經查證屬實,移民署「得」發給你獎勵。注意「得」這個字,它是裁量不是義務,不是你檢舉就一定有錢,但獎勵的範圍、程序、金額、怎麼核發,法律要求主管機關訂成正式辦法,不是承辦人說了算。對你的意義是:檢舉這件事被制度化了,你有一個正式管道,而不是丟進無底洞。重點在「查證屬實」這四個字,亂檢舉、誣告反而可能讓你惹上刑法的誣告或誹謗。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2 條為檢舉獎勵之授權規定:對舉發違反該法規定之事實、且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得由移民署發給獎勵;其獎勵範圍、程序、金額及核給方式,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之,屬鼓勵全民協力執法的裁量性誘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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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檢舉非法移工真的會拿到錢嗎?▾
不一定。本條寫的是移民署『得』獎勵,是裁量權,而且必須『查證屬實』。獎勵的範圍、金額、核給方式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另定,承辦不能憑空發放。能不能領、領多少,關鍵在你提供的證據夠不夠讓移民署查得動,模糊的懷疑連查證屬實這關都過不了。
Q2我亂檢舉、後來查無此事,會怎樣嗎?▾
如果你只是判斷錯誤、出於合理懷疑,通常不致有責。但若你明知不實還故意舉發意圖使對方受處罰,可能構成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或對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民刑事責任。檢舉的保護傘是『合理相信為真』,不是『我隨便講講』。
Q3入出國及移民法92條是什麼?▾
檢舉獎勵的授權規定:舉發違法經查證屬實,移民署得發獎勵,細節授權主管機關訂辦法。
Q4什麼叫『查證屬實』?▾
指主管機關調查後確認舉發內容與事實相符,是發給獎勵的前提,模糊懷疑無法達到。
Q5『得獎勵』和『應獎勵』差在哪?▾
『得』是裁量,移民署可發可不發;『應』才是義務。本條是『得』,所以不保證一定有獎金。
Q6假結婚或非法移工怎麼檢舉?▾
固定人時地與可驗證事證 → 確認內容真實 → 向移民署具名舉發 → 配合查證 → 查證屬實後裁量核給獎勵。
Q7檢舉要準備哪些證據?▾
人別、時間、地點、照片、單據、對話紀錄,越具體越可追,才有『查證屬實』的空間。
Q8檢舉獎勵金額怎麼算?▾
本條未訂具體數額,金額依主管機關訂定的檢舉獎勵辦法計算,須查詢現行辦法。
Q9檢舉要向哪個單位、要花錢嗎?▾
向內政部移民署舉發,舉發本身不需繳費;具名比匿名更利於查證與獎勵聯繫。
Q10具名檢舉 vs 匿名檢舉哪個有利?▾
具名來源可追、可聯繫核發,查證屬實機率高;匿名私密但難查證、難領獎。
Q11檢舉非法移工 vs 檢舉雇主差在哪?▾
同一事實可同時觸發本條對舉發人的獎勵,與雇主在就業服務法下的高額罰鍰。
Q12亂檢舉 vs 合理懷疑的界線在哪?▾
合理相信為真通常不致有責;明知不實仍惡意舉發意圖使人受罰,可能構成刑法169條誣告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具名舉發 | 匿名舉發 |
|---|---|---|
| 查證難易 | 來源可追,查證屬實機率較高 | 難以補充與查證,門檻較高 |
| 獎勵核給 | 可聯繫核發,較利於獎勵程序 | 無法聯繫核發,獎勵實現困難 |
| 個資揭露 | 需揭露身分,受身分保護機制保障 | 身分不揭露,私密性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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