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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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aberwu60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薦任,或相當薦任職
229.230:司法警察官
231:司法警察
alice96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刑事訴訟法第231 條 (司法警察)
I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II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III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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