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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89 條

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司法警察官。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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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9條規定,移民署薦任以上人員調查移民犯罪時視同司法警察官,委任職視同司法警察,具刑事偵查輔助權。

Q · 移民署的人也能像警察一樣調查我、做筆錄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9條,移民署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29、230條的司法警察官;委任職人員視同第231條的司法警察。意思是他們在這類調查中製作的筆錄、執行的調查,在刑事程序裡具有與警察相同的法律地位,被調查人也同步享有刑訴法的緘默權與委任律師權。

白話解讀

你對移民署的印象,可能停在櫃檯蓋章、辦居留證、查驗護照。但這條法律掀開了它的另一張臉:移民署裡薦任職以上的人員,在查緝非法入出國與移民犯罪時,法律上「視同」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警察官,委任職人員則視同司法警察。這是什麼意思?意思是他們不只是行政人員,而是可以對人發動犯罪調查的執法者,跟警察、調查局站在同一個位階上。當移民署的專勤人員約你「說明一下」時,那已經不是行政詢問,而可能是刑事調查的起點。理解這一點會改變你的反應:你不是在配合行政流程,你面對的是有偵查權的人,刑訴法給被調查人的權利在這裡同樣適用。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9條為職權授予性規範,賦予移民署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時的準司法警察地位:薦任職以上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29、230條之司法警察官,委任職人員視同第231條之司法警察,使其調查與筆錄具刑事程序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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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移民署的人也能像警察一樣調查我、做筆錄嗎?

在查緝非法入出國與移民犯罪的職務上可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9條讓移民署薦任以上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29、230條的司法警察官,委任職視同第231條的司法警察,其調查與筆錄具刑事程序效力。內行人提示:一旦你被列為犯罪嫌疑人,刑訴法的緘默權與委任律師權同樣適用,很多人吃虧在誤以為只是行政流程而知無不言。

Q2被移民署約談,我可以帶律師嗎?

如果你是以犯罪嫌疑人身分被調查,依刑事訴訟法你有委任辯護人在場的權利,移民署人員此時視同司法警察官,這項權利同樣成立。內行人提示:到場第一件事先確認自己是證人還是嫌疑人,身分不同權利不同;不確定時保守一點,禮貌表明希望律師在場再陳述。

Q3視同司法警察官跟真的警察差在哪?

差別在職權範圍:移民署人員的司法警察身分僅限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超出此範圍不具司法警察地位。但在範圍內,其調查、筆錄的法律效力與警察相同。內行人提示:判斷對方是否能對你行使偵查權,關鍵看當下處理的是不是移民犯罪案件。

Q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9條是什麼?

賦予移民署人員查緝移民犯罪時的準司法警察地位,薦任以上視同司法警察官、委任職視同司法警察,是移民署偵查權的法律基礎。

Q5視同司法警察官是什麼意思?

法律擬制,讓特定職務範圍內的人員享有與司法警察官相同的調查與筆錄效力,但超出範圍不具該身分。

Q6薦任職和委任職人員權力差在哪?

薦任以上視同司法警察官(含偵查指揮層級權限),委任職視同司法警察(協助偵查),效力位階不同。

Q7什麼叫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

針對偷渡、人口販運、假結婚、媒介非法移工等犯罪所進行的刑事調查,是本條身分啟動的前提。

Q8被移民署專勤人員約談怎麼應對?

先確認對方執行的是行政職務還是犯罪調查、自己是證人還是嫌疑人,再決定是否行使緘默權與委任律師。

Q9怎麼判斷自己是證人還是嫌疑人?

直接詢問承辦人員你的身分;筆錄抬頭、是否告知緘默權與選任辯護人權利,都是判斷線索。

Q10移民署約談可以要求律師到場嗎?

以犯罪嫌疑人身分被調查時,依刑訴法可委任辯護人在場,建議律師到場後再做實質陳述。

Q11面對移民署筆錄要注意什麼?

簽名前逐字確認內容與陳述一致,有出入要求更正,不確定不簽,避免不利陳述定型。

Q12移民署人員 vs 一般警察職權差在哪?

移民署人員的司法警察身分限於移民犯罪調查,警察職權範圍涵蓋一般刑事案件,超出移民犯罪範圍移民署不具司法警察身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dministrative_inquirycriminal_investigation
人員身分行政人員視同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法律依據行政程序法、移民法行政職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9條+刑事訴訟法第229-231條
你的權利陳述意見、閱覽卷宗緘默權、委任辯護人、不自證己罪
筆錄效力行政證據刑事程序證據
後果行政裁罰可能移送檢察官偵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に基づく入国警備官(特別司法警察職員的地位)
🇰🇷 韓國「사법경찰관리의 직무를 수행할 자와 그 직무범위에 관한 법률」 출입국관리공무원의 특별사법경찰관리 지위
🇺🇸 美國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 287 (8 U.S.C. § 1357) — 移民官員之逮捕與調查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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