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與海岸巡防、警察、調查及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並會同各該機關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4條課予移民署與海巡、警察、調查等機關協調聯繫義務,並會同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Q · 移民署查緝偷渡、人口販運時,憑什麼跟海巡、警察一起行動?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4條,各機關應建立常態協調聯繫機制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4 條,移民署與海岸巡防、警察、調查及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並會同各該機關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這是一條課予機關協力義務的組織性規定,不直接賦予人民權利義務,但它讓跨機關聯合查緝從「靠默契」變成「有制度」,是國境安全、打擊跨國犯罪的執法協力法源之一。
海巡在外海攔到一艘疑似偷渡船,下一步要通知誰、誰來接手、資料怎麼交換?這條就是回答這個問題的。它要求移民署和海岸巡防、警察、調查及其他相關機關「密切協調聯繫」,而且要會同這些機關建立正式的協調聯繫作業機制。對你來說這是一條寫給機關之間看的條文,你不會直接拿它去主張權利,但它影響你看到的世界:當新聞出現一次跨機關聯合查緝人口販運、打擊假結婚集團,那不是各單位剛好湊在一起,而是本條法定要求的協調機制在運作。它也意味著移民署掌握的你的入出境、居留資訊,可能在這個聯繫機制下與其他機關流通,這是你理解個資如何在政府內部跨機關移動的一個切入點。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4 條為國境管理的組織性協力規定,課予移民署與海岸巡防、警察、調查及其他相關機關密切協調聯繫之義務,並要求會同建立常態化的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作為跨機關聯合查緝與資訊協力的法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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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4條要求移民署與警察、調查等機關密切協調聯繫並建立作業機制,這構成機關間資訊協力的法律基礎之一,但實際的個資傳遞仍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不是無限制流通。機關間有協調義務不等於資料可以任意調用,若懷疑資料被不當使用,個資法仍是檢視合法性與請求救濟的依據。
本條本身不賦予人民權利義務,是課予移民署與海巡、警察、調查等機關建立協調聯繫機制的組織性規定。但它決定了國境查緝、打擊人口販運、跨機關聯合行動能不能有效運作。當你看到多機關聯合查緝的新聞,本條就是讓這種協力從靠默契變成有制度的法源之一。
不是。本條課予各機關應協調聯繫並建立作業機制的法定義務,那些看似機動的聯合行動,背後是被法律要求要事先建立好的常態管道。
課予移民署與海巡、警察、調查等機關協調聯繫義務,並會同建立常態作業機制的組織性規定,不直接賦予人民權利義務。
由相關機關會同訂定,涵蓋情資交換、案件移交、聯合行動分工等程序的常態化內部作業規範。
明列海岸巡防、警察、調查機關,並以『其他相關機關』概括,視查緝事項彈性納入。
規範機關職權與機關間關係、不直接賦予人民權利義務的法條類型,本條即屬此類。
依本條會同建立的作業流程移交,不是臨時安排,而是事先約定的協調聯繫機制在跑。
本條的協力義務不等於資料可任意調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檢視合法性並請求救濟。
引用本條指出協調聯繫的法定基礎在哪、邊界在哪,比泛泛批評政府濫權更有著力點。
看是否涉及移民、海巡、警察、調查跨機關,若是國境查緝多以本條的協調機制為協力基礎之一。
協力義務提供機關間流通基礎,但個資傳遞仍受個資法限制,二者並存而非協力義務凌駕。
| item | role |
|---|---|
| 移民署 | 入出國查驗、收容、遣送、移民事務主政機關 |
| 海岸巡防機關 | 海域、海岸線走私偷渡查緝與海上攔截移交 |
| 警察機關 | 境內治安維護、人口販運與非法移工查緝協力 |
| 調查機關 | 跨國組織犯罪、假結婚集團等情資調查 |
入出國及移民署與海岸巡防、警察、調查及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並會同各該機關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入出國及移民署與其他相關機關在執行業務時,能互相保持密切之協調、聯繫,爰參照海岸巡防法第十一條規定,予以增訂。
移民署與海岸巡防、警察、調查及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並會同各該機關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入出國及移民署與其他相關機關在執行業務時,能互相保持密切之協調、聯繫,爰參照海岸巡防法第十一條規定,予以增訂。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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