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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規定發之證件,或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由移民署收取規費。但下列證件免收規費: 一、核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黏貼於我國護照之入國許可。 二、臨時停留許可證件。 三、僑務委員或僑務榮譽職人員因公返國申請之單次入國許可證件。 四、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自九月一日起至十月十日止,申請返國參加慶典之單次入國許可證件。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申請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定居證。 六、外國人重入國許可。 七、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許可之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基於條約協定或經外交部認定有互惠原則之特定國家人民申請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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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96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第25 條 (永久居留之條件) I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 一、十八歲以上。 二、品行端正。 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II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各款要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III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IV 外國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 V 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VI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外僑永久居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VII 經許可永久居留者,移民署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 VIII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作、就學或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在此限。 IX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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