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規定核發之證件,或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由移民署收取規費。但下列證件免收規費: 一、核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黏貼於我國護照之入國許可。 二、臨時停留許可證件。 三、僑務委員或僑務榮譽職人員因公返國申請之單次入國許可證件。 四、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自九月一日起至十月十日止,申請返國參加慶典之單次入國許可證件。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申請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定居證。 六、外國人重入國許可。 七、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許可之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基於條約協定或經外交部認定有互惠原則之特定國家人民申請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5條規定移民署核發證件原則收規費,但明列八款免費情形,如無戶籍國民慶典入國許可、特殊貢獻者居留定居證。
Q · 辦移民署證件什麼情況可以不用繳規費?
看你是否符合第95條但書八款免費情形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5條,移民署核發證件原則收取規費,但但書列舉八款免收規費,含無戶籍國民黏貼護照之入國許可、臨時停留許可、僑務人員因公返國許可、每年9月1日至10月10日返國參加慶典之入國許可、特殊貢獻者之居留或定居證、外國人重入國許可、依第25條第3項之永久居留證,以及互惠原則特定國家人民之居留證。符合者即免繳,與承辦人員或交情無關。
同樣一張入國許可,有人得繳錢,有人完全免費,差別就藏在這條的但書裡。本條原則上規定移民署核發的證件,包括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的有效證件,要收規費。但它接著列出八種免收規費的情形,這才是對你最有用的部分。例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九月一日到十月十日申請返國參加慶典的單次入國許可免費;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者申請居留或定居證免費;依互惠原則的特定國家人民申請居留證免費;外國人重入國許可免費。很多符合資格的人不知道自己本來可以不用繳,照單全收地付了錢。讀懂這八款,等於拿到一張政府寫給特定身分者的優惠對照表。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5條為移民行政規費的收取與減免條款,原則上由移民署對核發之四證合一有效證件收取規費,並以但書明列八款法定免收規費情形,構成移民證件規費的收費基準與例外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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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5條第四款,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9月1日至10月10日申請返國參加慶典的單次入國許可免收規費;另第一款黏貼於我國護照之入國許可、第三款僑務人員因公返國之單次入國許可也免費。實務上免不免費常卡在申請日期與事由有沒有對上款次。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5條,外國人重入國許可(第六款)、依第25條第3項許可之外僑永久居留證(第七款)、基於條約協定或經外交部認定有互惠原則之特定國家人民申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第八款),都免收規費。第八款的互惠原則一般人不會主動查,相關國家國民申請前先確認貴國與我國有無互惠安排。
規範移民署核發證件收取規費的原則,以及八款免收規費的法定例外情形。
黏貼護照入國許可、臨時停留許可、僑務人員因公返國許可、慶典入國許可、特殊貢獻者居留定居證、外國人重入國許可、第25條第3項永久居留證、互惠原則國家人民居留證。
基於條約協定或經外交部認定有對等待遇的特定國家人民,申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時免收規費。
規費是申請特定行政服務或證件的對價,使用者付費;稅是無對價的國家收入,罰鍰是違法的處罰。
申請前逐條比對第95條八款,確認身分與申請證件類型是否符合,特別注意有時間窗口的款次。
在每年9月1日至10月10日窗口內,以返國參加慶典為由申請單次入國許可,並備齊無戶籍國民身分文件。
保留繳費收據,依規費法及相關退費規定向移民署提出退費申請。
當場引用對應款次請承辦人員確認,比含糊地說聽說可以免費更有依據。
原則上四證合一有效證件要收規費,除非落入但書八款之一,否則不免。
不行,第四款限定窗口內申請,逾期同一張證件就要收費。
| 情形 | 是否免規費 | 依據款次 |
|---|---|---|
| 無戶籍國民9/1-10/10慶典單次入國許可 | 免費 | 第四款 |
| 特殊貢獻者居留證或定居證 | 免費 | 第五款 |
| 外國人重入國許可 | 免費 | 第六款 |
| 互惠原則特定國家人民居留/永久居留證 | 免費 | 第八款 |
| 一般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四證合一) | 收費 | 本文前段 |
依本法規定核發之證件,應收取規費。但下列證件免收規費: 一、發給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黏貼於我國護照之入國許可。 二、臨時停留許可證件。 三、僑務委員或僑務榮譽職人員因公返國申請之單次入國許可證件。 四、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自九月一日起至十月十日止,申請返國參加慶典之單次入國許可證件。 五、外國人重入國許可。 六、外國人入國後停留延期許可。 七、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許可之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基於條約協定或經外交部認定有互惠原則之特定國家人民申請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 二、依行政院法案重行送請立法院審議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之三:「規費之徵收,如僅限於該法主管機關權責者,無須於該法中規定,以規費法作為徵收授權依據」規定,爰將原條文:「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等文字刪除。 三、配合規費法第七條序文應徵收行政規費及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得免徵應徵收之規費,爰修正本條序文及增訂但書規定,將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七條及第八條免收規費之情形,提昇至本法加以規範。 四、為表彰對我國社會有特殊貢獻或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之優惠待遇,爰於修正條文第七款中定明免收外僑永久居留證規費。
依本法規定核發之證件,或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由移民署收取規費。但下列證件免收規費: 一、核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黏貼於我國護照之入國許可。 二、臨時停留許可證件。 三、僑務委員或僑務榮譽職人員因公返國申請之單次入國許可證件。 四、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自九月一日起至十月十日止,申請返國參加慶典之單次入國許可證件。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申請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定居證。 六、外國人重入國許可。 七、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許可之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基於條約協定或經外交部認定有互惠原則之特定國家人民申請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 二、依行政院法案重行送請立法院審議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之三:「規費之徵收,如僅限於該法主管機關權責者,無須於該法中規定,以規費法作為徵收授權依據」規定,爰將原條文:「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等文字刪除。 三、配合規費法第七條序文應徵收行政規費及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得免徵應徵收之規費,爰修正本條序文及增訂但書規定,將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七條及第八條免收規費之情形,提昇至本法加以規範。 四、為表彰對我國社會有特殊貢獻或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之優惠待遇,爰於修正條文第七款中定明免收外僑永久居留證規費。
依本法規定核發之證件,或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由移民署收取規費。但下列證件免收規費: 一、核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黏貼於我國護照之入國許可。 二、臨時停留許可證件。 三、僑務委員或僑務榮譽職人員因公返國申請之單次入國許可證件。 四、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自九月一日起至十月十日止,申請返國參加慶典之單次入國許可證件。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申請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定居證。 六、外國人重入國許可。 七、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許可之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基於條約協定或經外交部認定有互惠原則之特定國家人民申請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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