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6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用以補充母法的申請文件、期間計算與用詞認定等操作細節。
Q · 移民法的施行細則是誰訂的?跟法律本文差在哪?
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用來補充母法操作細節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6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施行細則屬法規命令,用來補充母法未寫盡的申請文件、期間計算、用詞認定等操作細節,不必經立法院三讀,但必須在母法授權範圍內,不得逾越母法創設新的權利限制,否則可能因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無效。
一部法律不可能把每個操作細節都寫進條文,否則本文會臃腫到無法閱讀。這條只做一件事:把訂定「施行細則」的權力授權給主管機關(內政部)。它本身不規定你任何權利義務,但它的重要性在於,很多你真正會踩到的細節,例如某個申請該附什麼文件、某個期間怎麼計算、某個用詞的具體認定,往往不在母法的條文裡,而在依本條授權訂出來的施行細則裡。對你來說的實用意義是:當你查移民法本文找不到答案、覺得條文寫得很模糊時,下一步不是放棄,而是去翻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答案常常就在那裡。母法給原則,施行細則給操作。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6條為授權性附則條文,將訂定本法施行細則的權限授予主管機關內政部。施行細則屬於法規命令,功能在於補充法律本文的操作性細節,其效力受母法授權範圍與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
施行細則是行政機關依母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用來補充法律本文沒寫清楚的操作細節,例如申請文件、期間計算、用詞認定。由內政部訂定,不必經立法院三讀。實務上:查不到答案時別放棄本文,去翻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很多細節在那裡。
不行。施行細則的權力來自本條這類授權條文,必須在母法授權範圍內,不能逾越母法創設新的權利限制或義務,否則可能因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無效。實務上:覺得某項移民行政規定不合理時,先查它的母法授權在哪、有沒有逾越,比單純說『不合理』更能在行政救濟中站住腳。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6條,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屬法規命令,補充母法未寫盡的操作細節,不必經立法院三讀,但必須在母法授權範圍內,不得逾越母法,否則可能違反法律保留而無效。
行政機關依母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補充母法未寫盡的申請文件、期間、用詞認定等操作細節。
母法由立法院三讀定原則、效力較高;施行細則由內政部訂定寫操作細節、效力較低且不得逾越母法。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不特定多數人就一般事項所訂、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
把訂定本法施行細則的權限授予主管機關內政部,是一條授權性附則,本身不設權利義務。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與母法分開但相互對應。
先分辨要的是原則還是操作,操作細節別停在母法本文,直接翻施行細則。
比對細則規定有無超出母法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或自行創設母法沒有的權利限制。
從母法授權範圍切入,檢視該細則有無逾越授權或欠缺授權依據,據以提行政救濟。
母法高。施行細則不得牴觸母法,牴觸部分無效。
| 比較面向 | 母法 | 施行細則 |
|---|---|---|
| 訂定機關 | 立法院 | 主管機關(內政部) |
| 程序 | 三讀通過 | 依授權訂定後發布,無須三讀 |
| 內容 | 原則與權利義務基礎 | 操作細節(文件、期間、用詞認定) |
| 效力位階 | 較高 | 較低,不得逾越或牴觸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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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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