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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12

代辦移民務之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移民署備查: 一、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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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分公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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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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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移民署備查: 一、董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