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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12 條
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移民署備查: 一、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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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移民署備查: 一、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