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移民業務機構
>
第 一 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申請代辦移民
業
務之公司依前條規定取得經營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營業項目
變更登記
及
質權
設定者,應於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 一、註冊登記證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者,移民署應
廢止
其經營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移民業務機構 §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律師事務所經營移民業務 §1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