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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代辦移民務之公司依前條規定取得經營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質權設定者,應於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 一、註冊登記證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2.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者,移民署應廢止其經營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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