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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移民業務機構
>
第 一 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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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公司依
第八條
規定申請經許可者,由移民署
核
發經營許可。
前項公司,應於取得經營許可後六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
主管機關
辦妥公司登記或營
業
項目
變更登記
,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辦妥
質權
設定;
逾
期者,移民署應
廢止
其經營許可: 一、以公司名義
提存
之定期存款單
正本
。 二、以公司名義作成之質權設定
通知書
。 三、銀行同意質權設定之覆函。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移民業務機構 §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律師事務所經營移民業務 §1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9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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