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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申請代辦移民務之經營許可,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 一、經營申請書。 二、發起人名冊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 四、資本額證明文件。但已有公司登記者,免附。 五、專任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定期存款單影本。 七、質權設定通知書。 八、其他經移民署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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