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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7 條
前條保證金,由申請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以其名義存入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予移民署,供作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受託辦理移民業務發生糾紛時賠償之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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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保證金,由申請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以其名義存入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予移民署,供作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受託辦理移民業務發生糾紛時賠償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