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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移民業務機構
>
第 一 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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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年滿十八歲者,得參加移民專
業
人員訓練。其訓練時數,至少四十小時。
前項訓練之內容如下: 一、移民政策介紹、
入出國及移民法
及相關法規。 二、
民法
概要、
消費者保護法
及
公平交易法
等相關規定。 三、移民服務
定型化契約
。 四、主要移居國移民條件、申請程序及相關法規。 五、主要移居國之移民基金及移民投資方案。 六、其他與移民議題相關之課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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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移民業務機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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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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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律師事務所經營移民業務 §1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9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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