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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1.年滿十八歲者,得參加移民專業人員訓練。其訓練時數,至少四十小時。
- 2.前項訓練之內容如下: 一、移民政策介紹、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法規。 二、民法概要、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 三、移民服務定型化契約。 四、主要移居國移民條件、申請程序及相關法規。 五、主要移居國之移民基金及移民投資方案。 六、其他與移民議題相關之課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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