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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年滿十八歲者,得參加移民專人員訓練。其訓練時數,至少四十小時。
  2. 前項訓練之內容如下: 一、移民政策介紹、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法規。 二、民法概要、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 三、移民服務定型化契約。 四、主要移居國移民條件、申請程序及相關法規。 五、主要移居國之移民基金及移民投資方案。 六、其他與移民議題相關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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