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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移民業務機構
>
第 一 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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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移民專
業
人員訓練之實際訓練時數未達總時數五分之四者,不得參加測驗。
測驗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測驗結果由辦理測驗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製發成績通知單。
測驗成績及格者,得檢附申請書及成績通知單,向移民署申請
核
發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
第二節
律師
事務所經營移民業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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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移民業務機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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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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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律師事務所經營移民業務 §1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9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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