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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1.參加移民專業人員訓練之實際訓練時數未達總時數五分之四者,不得參加測驗。
- 2.測驗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測驗結果由辦理測驗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製發成績通知單。
- 3.測驗成績及格者,得檢附申請書及成績通知單,向移民署申請核發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
- 4.第二節律師事務所經營移民業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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