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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加移民專人員訓練之實際訓練時數未達總時數五分之四者,不得參加測驗。
  2. 測驗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測驗結果由辦理測驗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製發成績通知單。
  3. 測驗成績及格者,得檢附申請書及成績通知單,向移民署申請發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
  4. 第二節律師事務所經營移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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