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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加移民專人員訓練者,應繳交訓練費用;因故無法參加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還訓練費用: 一、於報名繳費後至開課前一日提出者,退還訓練費用七成。 二、開課後上課時數未達三分之一提出者,退還訓練費用五成。 三、開課後上課時數已達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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