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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移民務機構經許可辦理之每一移民基金案,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移民申請人之資料報請移民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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