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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33 條
移民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審閱確認: 一、未於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限補正。 二、不符合移民署許可經營業務。 三、違反移居國之移民法令。 四、有誇大、虛偽不實或誤導消費者之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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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審閱確認: 一、未於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限補正。 二、不符合移民署許可經營業務。 三、違反移居國之移民法令。 四、有誇大、虛偽不實或誤導消費者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