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
>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移民
業
務機構申請審閱確認移民廣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或移民公會團體(以下簡稱審閱團體)為之: 一、申請書。 二、申請審閱確認之廣告一式二份。 三、廣告內容之
佐證
文件一式二份。
移民業務機構未備齊前項各款文件者,審閱團體得通知其於補正通知之
翌日
起十五日內補正。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移民業務機構 §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律師事務所經營移民業務 §1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