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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移民務機構申請審閱確認移民廣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或移民公會團體(以下簡稱審閱團體)為之: 一、申請書。 二、申請審閱確認之廣告一式二份。 三、廣告內容之佐證文件一式二份。
  2. 移民業務機構未備齊前項各款文件者,審閱團體得通知其於補正通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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