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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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出國許可證件規費收費如下: 一、單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六百元;單程入國或出國者,減半收費。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臺灣地區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臺灣地區定居證: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六、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七、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九百元。 八、入國許可證副本: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 2.前項第一款之證件,包括單次入出國許可證及旅行證;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證件,包括多次入出國許可證及多次入出國許可。
- 3.以僑生身分申請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證件者,減半收費。
- 4.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證件延期,每件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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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了不同種類的證件的收費標準。其中,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出國許可證件的收費如下: 1. 單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台幣六百元;單程入國或出國者,減半收費。 2. 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台幣一千元。 3. 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台幣二千元。 4. 臺灣地區居留證:每件新台幣一千元。 5. 臺灣地區定居證:每件新台幣六百元。 6. 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每件新台幣一千三百元。 7. 入國許可證副本:每件新台幣四百元。 另外,該法條規定了不同種類證件的範疇,包括單次入出國許可證及旅行證、多次入出國許可證及多次入出國許可等。 此外,該法條還設有一項特殊規定,僑生以僑生身分申請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證件者,可享受收費減半的優惠。 最後,該法條還規定了證件延期的收費,每件收費新台幣三百元。 以上解釋來自《中華民國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 可證名詞
- 規費名詞
- 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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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