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的規費收費標準分為以下幾點: 1. 外國人入出國許可證件規費收費如下: - 外僑居留證:每件每一年效期新臺幣一千元。不過,對於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者,則需加收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 外僑永久居留證:每件收費新臺幣一萬元。 2. 前項第一款證件居留期間的延期,每件每一年效期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3. 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的規費,對於以僑生身分申請者,可以減半收費。 4.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外僑居留證的效期,如果不滿一年,則按一年效期收費。 以下提供與此法條相關之範例: - 如果一位外國人持停留簽證入國並申請外僑居留證,他每一年的規費為新臺幣一千元加上額外的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 如果一位外國人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他需支付新臺幣一萬元。 - 如果一位外國人需要延長居留證的期限,每一年的延期費用為新臺幣一千元。 - 如果一位僑生申請外僑居留證或延期居留證的規費,則可以享受減半收費的優惠。 - 如果一位外國人持外僑居留證的效期未滿一年,則仍需支付一年的規費。
- 可證名詞
- 規費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