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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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證件污損、滅失、遺失或資料變更重新申請補發者,應依新領證件標準收費。但下列證件收費如下: 一、外僑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外僑永久居留證及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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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 7 條》,證件污損、滅失、遺失或資料變更後重新申請補發,需要根據新領證件標準收費。其中,外僑居留證的收費是每件新台幣五百元;外僑永久居留證及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的收費是每件新台幣一千元。 例如,如果一位外國人的居留證因為遺失而重新申請補發,那麼他需要支付新台幣五百元的收費。另外,如果一家移民業務機構需要重新申請註冊登記證,則每件證件的收費為新台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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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