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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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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2. 2.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其所收規費應予退還。
  3. 3.申請第二條至前條各項證件,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經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每提前一個工作日製發,每人每日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提前時間未滿一個工作日,以一個工作日計,可提前加速處理日數及作業程序依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之。
  4. 4.已提出申請,再要求速件處理,依前項規定收費;已申請速件處理,再要求提前製發者,應補足前項所定費額之差額。
  5. 5.主管機關得斟酌實際業務情況,公告受理或停止第二條至前條證件一部或全部之速件處理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8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釋義: 1. 根據本標準收取費用時,必須提供收據。然而,如果符合國庫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的情況之一,則可以免除提供收據。 2. 若申請案件不被許可,則應該將已收取的費用退還給申請人。 3. 對於第2條至前條各項證件的申請,並且要求加快處理的情況,除非經核准因為天災、緊急事件或公務需要,否則應該收取加急處理費用。根據作業程序的不同,每提前一個工作日製發,每人每日加收新臺幣三百元;如果提前的時間不到一個工作日,則以一個工作日計算。有關提前加速處理的天數和作業程序,應依主管機關公告的辦理方式進行收費。 4. 如果已經提出申請,又要求加急處理,則依照前項的規定收取費用;如果已經申請加急處理,又要求提前製發,則應該補足前項所規定的費用差額。 5. 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業務情況,公告接受或停止第2條至前條證件的加急處理案件的辦理。 參考資料: -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內政部移民署)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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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 8 條規定:「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