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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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及移民專業人員規費收費如下: 一、領取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 (一)經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四千元。 (二)經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六千元。 (三)同時經營前二目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六千元。 二、換發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移民專業人員測驗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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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5條》,該條規定了移民業務機構許可證件及移民專業人員的規費收費標準。具體內容如下: 1. 移民業務機構許可證件及移民專業人員規費收費如下: - 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按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一定金額千分之一收取費用。 - 換發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 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 移民專業人員測驗費: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 外國移民業務機構或外國律師代辦移民業務的證件規費,適用前項的收費標準。 此回答根據問題中提到的《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5條》進行解釋,並且依據該法條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即問題中提供的片段)有關的範例。
- 業名詞
- 規費名詞
-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條文
-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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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