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限定移民業務機構只能經營四類業務,禁止經營投資移民基金者收受相關款項,且移民廣告須先審閱取得字號才能刊登。
Q · 投資移民要先把錢交給移民公司操作,正常嗎?
不正常,正規業者不得收受你的投資移民款項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3項,經營投資移民基金業務的移民機構不得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因此任何要求你把投資移民款項匯入代辦公司帳戶的方案,都違反明文禁令,幾乎可斷定是詐騙。正規投資移民的資金有指定的法定流向,代辦公司只負責協助文件與程序,不該經手你的投資本金。錢的流向,是辨真偽最關鍵的一刀。
拿到移民業務執照,不代表你什麼都能做。第56條像一張寫死的菜單,明列移民機構只能做四類事: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歸化、代辦非觀光的停留簽證、與投資移民有關的移民基金業務、其他移民諮詢。菜單之外的,不准賣。其中第三款的移民基金最危險,這條設了一條紅線:經營移民基金業務的機構「不得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也就是說,叫你把投資移民的錢直接匯進代辦公司帳戶的,幾乎可以斷定是詐騙。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武器:移民業務廣告必須先送指定的移民團體審閱、拿到審閱確認字號才能登,國外移民基金廣告甚至要逐案報移民署核定。你在網路上看到沒有審閱字號的移民廣告,它本身就是違法散布。機構還得保存業務資料五年、不得規避查核。讀懂這條,你看移民廣告的眼睛會完全不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為移民業務機構的營業規範條文,以封閉式列舉限定移民機構僅得經營代辦居留定居歸化、非觀光停留簽證、投資移民基金及移民諮詢四類業務,並設下投資移民基金款項收受禁令、廣告事前審閱取得字號義務及業務資料保存五年義務。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正常,而且違法。第56條第3項明文規定經營投資移民基金業務的機構不得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任何要求你把投資移民的錢匯進代辦公司帳戶的方案,都違反這條禁令。正規投資移民的資金有其法定指定流向,代辦公司只負責協助文件與程序,不該經手你的投資本金。
合法的移民業務廣告,內容必須先經移民署指定的移民團體審閱確認、取得審閱確認字號才能散布,國外移民基金廣告還要逐案報移民署核定。沒有字號的廣告,散布本身就違反第56條。刊登平台與媒體業者散布無字號廣告也要負責,找不到字號就當它有問題。
依第56條,移民業務機構應將業務案件相關資料保存五年,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移民署查核。所以在五年內,你可以要求調閱或請移民署協助。簽約時就應拿到書面契約並自留一份,是業者資料滅失時最可靠的證據來源。
不正常且違法。第56條第3項明文禁止移民機構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要你匯款給代辦公司的方案應高度警覺。
限四類:代辦居留定居歸化、非觀光停留簽證、與投資移民有關的基金業務、其他移民諮詢,清單以外不准做。
移民廣告須先經移民署指定移民團體審閱確認後取得的字號,國外移民基金廣告還要報移民署核定,沒字號就違法。
與投資移民有關且以保護移民者權益必須者為限的基金業務,辦理國外移民基金須逐案申請移民署許可。
先找廣告上有沒有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沒有字號的移民廣告散布本身就違法,內容多半經不起檢驗。
保存匯款紀錄合約與廣告截圖,向移民署檢舉違反第56條,涉詐欺一併向警方報案主張刑事與民事返還。
依第56條第7項要求簽訂書面契約並自留一份,搭配機構應保存五年的業務資料可調閱佐證。
正規投資移民資金有指定法定流向,代辦公司不該經手投資本金,凡要求匯入代辦公司帳戶都該退場。
一般投資代操有其金融監理框架,移民機構則被第56條第3項明文禁止收受投資移民款項,性質與紅線完全不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一、未依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受託從事證券投資或收受款項,或移民基金款項非經指定銀行收受辦理者。 三、違反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委託刊播移民基金相關之廣告或未經審閱確認之移民業務廣告者。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處罰鍰並勒令歇業。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 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 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移民業務機構辦理前項第三款所定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應逐案申請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 經營第一項第三款之業務者,不得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 移民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但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之廣告,得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報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定後,始得為之;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定之。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未賦予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之移民業務廣告。 移民業務機構應每年陳報營業狀況,並保存相關資料五年,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移民業務機構受託辦理第一項各款業務時,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相關收費數額表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參考市場價格擬定後公告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 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 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移民業務機構辦理前項第三款所定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應逐案申請移民署許可;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 經營第一項第三款之業務者,不得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 移民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但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之廣告,得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報移民署核定後,始得為之;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定之。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未賦予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之移民業務廣告。 移民業務機構應每年陳報營業狀況,並保存相關資料五年,對於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移民業務機構受託辦理第一項各款業務時,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相關收費數額表由移民署參考市場價格擬定後公告之。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 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 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移民業務機構辦理前項第三款所定國外移民基金業務,應逐案申請移民署許可。 經營第一項第三款之業務者,不得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 移民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但國外移民基金之廣告,應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報移民署核定後,始得為之。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未賦予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之移民業務廣告。 移民業務機構應每年陳報移民業務案件統計,並保存相關資料五年,對於移民署之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移民業務機構受託辦理第一項各款業務時,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
明定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處罰鍰並勒令歇業。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 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 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移民業務機構辦理前項第三款所定國外移民基金業務,應逐案申請移民署許可。 經營第一項第三款之業務者,不得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 移民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但國外移民基金之廣告,應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報移民署核定後,始得為之。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未賦予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之移民業務廣告。 移民業務機構應每年陳報移民業務案件統計,並保存相關資料五年,對於移民署之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移民業務機構受託辦理第一項各款業務時,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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