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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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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移民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移民署申請經營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但依律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應向移民署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
  2. 2.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之分公司,應先向移民署申請經營許可,並依公司法辦理登記後,再向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
  3. 3.前二項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變更註冊登記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移民署申請許可或備查,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應於變更註冊登記事項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4. 4.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代其所仲介之外國人辦理居留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經營移民業務以公司組織為限,須先取得移民署經營許可、辦理公司登記、再領註冊登記證才能營業;執業律師僅須領註冊登記證。

Q · 我一個人很會辦移民,可以自己接案收費嗎?

不行,須以公司組織並取得移民署許可與註冊登記證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5條,經營移民業務以公司組織為限,獨資、合夥、個人工作室都不符合。流程是三道關卡:先向移民署申請經營許可、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再領取註冊登記證,缺一不可。唯一例外是依律師法執業的律師,僅須向移民署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即可。未持證對外招攬收費,就構成未經許可經營移民業務。

白話解讀

你想幫人辦移民賺一點服務費,自己一個人接案,覺得這是顧問生意。法律的看法跟你完全相反。第55條畫了一道高牆:經營移民業務「以公司組織為限」,而且不是登記公司就能開張,你得先向移民署申請「經營許可」,辦完公司登記,再領到「註冊登記證」,三道關卡全過才能營業。少一道,你的營業就是違法的。唯一的例外是律師,依律師法執業的律師辦移民業務,程序簡化,只要去領註冊登記證即可。這條的真正殺傷力在第3項:你一旦開業,公司任何登記事項變更,要在事實發生隔天起15日內申請許可或備查,再在公司變更登記隔天起一個月內換發註冊登記證。漏了這個時限,等著被處罰的是你。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5條為移民業務的營業門檻規範,將移民代辦定性為特許行業:經營者以公司組織為限,須依序取得移民署經營許可、完成公司登記、領取註冊登記證三道關卡,始得營業;執業律師依律師法經營者得簡化程序,僅領取註冊登記證即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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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一個人很會辦移民,可以自己開工作室接案嗎?

不行。第55條明定經營移民業務以公司組織為限,獨資工作室、行號都不符合;而且光有公司還不夠,要先拿到移民署經營許可、辦公司登記、再領註冊登記證才能營業。唯一例外是依律師法執業的律師。內行人提示:很多地下代辦就是卡在這道門檻才轉入地下,所以「他能不能出示註冊登記證」是你判斷對方合不合法最快的一把尺。

Q2律師辦移民業務真的比較簡單嗎?

是的。一般業者要跑經營許可、公司登記、領註冊登記證三關,但依律師法第21條第2項或第120條經營移民業務的律師,依但書只要向移民署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即可,省掉前面的經營許可程序。內行人提示:這代表你委託律師辦移民,對方的合法性來自律師資格本身,但仍應確認他確實有領註冊登記證,不是只有律師牌就自動能做。

Q3找移民公司辦居留,怎麼確認它不是黑的?

請對方出示移民署核發的註冊登記證,記下字號,再向移民署查證該機構是否在列、是否在有效期內。合法機構必然是公司組織並持證營業。內行人提示:無照業者最常見的話術是「我們跟某某公司合作」,把皮球踢給看不見的第三方。真正合法的,是自己手上就有註冊登記證,沒有就別付錢。

Q4經營移民業務一定要開公司嗎?

是,第55條明定以公司組織為限,獨資、行號、個人工作室都不符合,律師為唯一例外。

Q5註冊登記證是什麼?

移民署核發、證明該機構合法經營移民業務的執照,是辨別合法業者與地下掮客最快的依據。

Q6經營許可和註冊登記證差在哪?

經營許可是前置門檻(准你做),註冊登記證是領照(證明你已合法可營業),中間還要完成公司登記。

Q7移民業務機構和婚姻媒合機構一樣嗎?

不同。移民業務依第55、56條許可經營,跨國婚姻媒合則不得作為營業項目(第58條),規範分流。

Q8怎麼合法開一家移民公司?

向移民署申請經營許可 →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 → 領取註冊登記證,三步缺一不可才能營業。

Q9怎麼查證移民代辦業者是不是合法的?

請對方出示移民署註冊登記證並記下字號,再向移民署查證是否在列、是否在有效期內。

Q10移民公司變更登記要在多久內辦?

事實發生翌日起15日內向移民署申請許可或備查,並於公司變更登記翌日起一個月內換發註冊登記證。

Q11外國移民公司想來台設點要怎麼做?

先向移民署申請經營許可、依公司法辦理分公司登記,再領註冊登記證才能營業。

Q12律師辦移民 vs 一般業者辦移民程序差在哪?

律師免跑經營許可與公司登記,只要領註冊登記證;一般業者三道關卡缺一不可。

立法沿革 4

(0880514 制定)

未依本法規定申請設立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或經撤銷許可而經營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移民業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未依本法規定申請設立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或經撤銷許可而經營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移民業務之處罰。

(0961130 全文修正)

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但依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七規定者,得不以公司為限,其他條件準用我國移民業務機構公司之規定。   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應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依公司法辦理認許後,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   前二項之移民業務機構變更註冊登記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或備查,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一個月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代其所仲介之外國人辦理居留業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為明確行為義務及其起算時點,爰修正原條文第三項,增訂移民業務機構變更註冊登記事項之辦理程序及行為義務時點,以資明確周延。   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許可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其所仲介之外國人辦理居留業務為其仲介服務之一環,該等機構既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應毋須再經移民業務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以符合簡政便民,並減輕外國人來臺工作之費用,爰增訂修正條文第四項。   四、有關修正條文第四項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毋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移民業務機構設立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即得代其所仲介之外國人辦理居留業務。惟如該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兼營其他移民業務,則應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未申請許可並領有註冊登記證者,非屬移民業務機構,不能將移民業務廣告送請審閱確認,不得刊登移民業務廣告,且因未置有移民專業人員,故毋須接受在職訓練。倘其違法經營移民業務、刊登移民業務廣告等,即依本法規定處罰。

(1101221 修正)

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但依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七規定者,得不以公司為限,其他條件準用我國移民業務機構公司之規定。   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應先向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依公司法辦理認許後,再向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   前二項之移民業務機構變更註冊登記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移民署申請許可或備查,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一個月內,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代其所仲介之外國人辦理居留業務。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1120530 修正)

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移民署申請經營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但依律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應向移民署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   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之分公司,應先向移民署申請經營許可,並依公司法辦理登記後,再向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   前二項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變更註冊登記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移民署申請許可或備查,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應於變更註冊登記事項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代其所仲介之外國人辦理居留業務。

(0880514 制定)

明定未依本法規定申請設立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或經撤銷許可而經營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移民業務之處罰。

(09611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為明確行為義務及其起算時點,爰修正原條文第三項,增訂移民業務機構變更註冊登記事項之辦理程序及行為義務時點,以資明確周延。   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許可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其所仲介之外國人辦理居留業務為其仲介服務之一環,該等機構既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應毋須再經移民業務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以符合簡政便民,並減輕外國人來臺工作之費用,爰增訂修正條文第四項。   四、有關修正條文第四項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毋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移民業務機構設立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即得代其所仲介之外國人辦理居留業務。惟如該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兼營其他移民業務,則應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未申請許可並領有註冊登記證者,非屬移民業務機構,不能將移民業務廣告送請審閱確認,不得刊登移民業務廣告,且因未置有移民專業人員,故毋須接受在職訓練。倘其違法經營移民業務、刊登移民業務廣告等,即依本法規定處罰。

(1101221 修正)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1120530 修正)

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移民署申請經營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但依律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應向移民署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   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之分公司,應先向移民署申請經營許可,並依公司法辦理登記後,再向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   前二項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變更註冊登記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移民署申請許可或備查,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應於變更註冊登記事項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代其所仲介之外國人辦理居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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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5 條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移民署申請經營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移民署領取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