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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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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
  2. 2.外國法事務律師依前項規定,辦理當事人一造為中華民國國民或相關不動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婚姻、親子或繼承事件,應與中華民國律師合作或取得其書面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120條限定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範圍為原資格國法與國際法事務,涉台灣國民婚姻、親子、繼承事件須與台灣律師合作。

Q · 在台執業的外國律師到底能幫我處理什麼?

只能處理原資格國法與國際法事務

依律師法第120條第一項,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範圍限定為原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不得就中華民國法律提供正式法律意見。第二項加碼:當事人一造為中華民國國民或不動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婚姻、親子、繼承事件,即使屬其原資格國法部分,亦應與中華民國律師合作或取得其書面意見。違反者構成違法執業,相關法律意見可能不具效力並引發懲戒責任。

白話解讀

你以為在台灣執業的「外國律師」可以幫你處理任何法律問題?錯了。這條畫了一道你看不見但極關鍵的隔離帶:在台灣掛牌的外國法事務律師,原則上「只能碰他原本國家的法律」加上「國際法事務」。他不能就台灣的民法、刑法、勞動法給你正式的法律意見,那是違法執業。更精細的是,當你的婚姻、親子、繼承案件涉及台灣國民或台灣境內不動產時,外國法事務律師連碰他原資格國法的部分,都必須跟台灣律師合作或拿到台灣律師的書面意見。為什麼?因為這些事件背後幾乎一定要適用到台灣的家事法和不動產法,純講外國法會害死你。這條是你判斷「我請的人到底能做什麼」的第一道濾鏡。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120條為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範圍之核心規範。第一項限定其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排除中華民國法律業務;第二項就婚姻、親子、繼承等與本國公序良俗高度連結之家事事件,於涉本國國民或境內不動產時,要求須與中華民國律師合作或取得其書面意見,以兼顧法律服務市場開放與本國國民權益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請了一個在台灣的外國律師處理跨國離婚,後來才發現他不能單獨做,怎麼辦?

立刻檢查委任狀上律師的身分,並要求他補上與台灣律師的合作或書面意見(律師法第120條第二項)。如果他拒絕或已經給了你的意見書內容明顯違反台灣家事法,可以主張該部分意見不足以作為法律依據,並評估是否更換律師。內行人提示:很多跨國事務所其實內部都有台灣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只是對外掛牌,主動要求安排台灣律師共同列名,事務所通常會立即配合。

Q2外國法事務律師可以在法庭上幫我辯護嗎?

不行。律師法第120條限定他只能執行原資格國法或國際法事務。台灣訴訟程序、實體法的辯護是台灣律師的專屬範圍。他可以以外國法專家身分出庭作證或提供意見,但不能以辯護人身分代理你進行訴訟。內行人提示:跨國案件常見作法是台灣律師當訴訟代理人,外國法事務律師當外國法顧問,分工清楚才不會踩線。

Q3我只是要請他翻譯一份外國判決書,這樣也算違法嗎?

單純翻譯不算法律業務,他可以做。但如果他在翻譯之外還告訴你依台灣法這份判決可以直接執行、你應該如何主張,那就跨進台灣法事務的範圍。內行人提示:分清楚文件翻譯、外國法說明、台灣法意見三層,前兩層外國法事務律師可以全權處理,第三層只能由台灣律師做。

Q4外國法事務律師是什麼?

經法務部許可在台執業的外國律師,執業範圍限於原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不能就中華民國法律提供正式法律意見。

Q5外國法事務律師跟外國律師有什麼差別?

外國律師是有外國執業資格的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則是已取得法務部許可、加入律師公會、可在台執業者,受律師法第9章完整規範。

Q6什麼叫原資格國之法律?

外國法事務律師取得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之法律,例如美國律師的原資格國法即美國各州法。

Q7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範圍包含哪些?

原資格國之法律事務 + 國際法事務(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跨國商事規範等),不含中華民國國內法。

Q8怎麼確認對方是台灣律師還是外國法事務律師?

查看律師證書與律師公會會員證原件,或上全國律師聯合會網站查詢;委任前直接問是內行做法。

Q9外國法事務律師違法執業要怎麼檢舉?

蒐集委任契約、意見書、信件等證據,向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檢舉,啟動懲戒程序。

Q10跨國繼承案件怎麼安排外國律師與台灣律師合作?

委任契約明確列出雙律師、區分各國法處理範圍、取得台灣律師書面意見作為配套文件。

Q11委任外國法事務律師時要注意什麼?

確認執業範圍、要求書面意見標明涵蓋法域、涉台部分主動要求台灣律師共同列名。

Q12外國法事務律師 vs 台灣律師執業範圍差在哪?

外國法事務律師限原資格國法 + 國際法;台灣律師可處理中華民國法全領域,且為訴訟代理專屬主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外國法事務律師中華民國律師
執業範圍原資格國之法律 + 國際法事務中華民國法律全領域 + 經許可之國際法事務
訴訟代理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僅得以外國法專家身分出庭得擔任各審級訴訟代理人
涉台家事事件須與中華民國律師合作或取得書面意見得單獨處理
違反效果違反第120條構成違法執業,依第125條移付懲戒於本條無直接拘束力

外國法事務律師

執業範圍
原資格國之法律 + 國際法事務
訴訟代理
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僅得以外國法專家身分出庭
涉台家事事件
須與中華民國律師合作或取得書面意見
違反效果
違反第120條構成違法執業,依第125條移付懲戒

中華民國律師

執業範圍
中華民國法律全領域 + 經許可之國際法事務
訴訟代理
得擔任各審級訴訟代理人
涉台家事事件
得單獨處理
違反效果
於本條無直接拘束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外国弁護士による法律事務の取扱い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外弁法)第3条、第5条之2 — 外国法事務弁護士只能執行原資格国法與国際法事務
韓國외국법자문사법 제24조 — 외국법자문사只能就原資格國法律提供諮詢,不能代理韓國法相關訴訟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55-58條 + 司法部《關於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 外國律師事務所代表處不得從事中國法律業務
德國BRAO § 206 + Gesetz über die Tätigkeit europäischer Rechtsanwälte in Deutschland (EuRAG) §§ 25-30 — 外國律師於德國執業限定原資格國法與國際法
法國Loi 71-1130 du 31 décembre 1971 articles 89 et suivants — 外國律師於法國執業限定原資格國法
美國ABA Model Rule for the Licensing and Practice of Foreign Legal Consultants(各州自行採行,如 NY Court of Appeals Rule 522)— Foreign Legal Consultant 限定就原資格國法提供諮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   外國法事務律師依前項規定,辦理當事人一造為中華民國國民或相關不動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婚姻、親子或繼承事件,應與中華民國律師合作或取得其書面意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按國際法並不存在何國採行之概念,爰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   三、第二項文字酌予修正,以資簡明。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按國際法並不存在何國採行之概念,爰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   三、第二項文字酌予修正,以資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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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120 條規定:「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外國法事務律師依前項規定,辦理當事人一造為中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1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1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