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律師法第120條限定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範圍為原資格國法與國際法事務,涉台灣國民婚姻、親子、繼承事件須與台灣律師合作。
Q · 在台執業的外國律師到底能幫我處理什麼?
只能處理原資格國法與國際法事務
依律師法第120條第一項,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範圍限定為原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不得就中華民國法律提供正式法律意見。第二項加碼:當事人一造為中華民國國民或不動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婚姻、親子、繼承事件,即使屬其原資格國法部分,亦應與中華民國律師合作或取得其書面意見。違反者構成違法執業,相關法律意見可能不具效力並引發懲戒責任。
你以為在台灣執業的「外國律師」可以幫你處理任何法律問題?錯了。這條畫了一道你看不見但極關鍵的隔離帶:在台灣掛牌的外國法事務律師,原則上「只能碰他原本國家的法律」加上「國際法事務」。他不能就台灣的民法、刑法、勞動法給你正式的法律意見,那是違法執業。更精細的是,當你的婚姻、親子、繼承案件涉及台灣國民或台灣境內不動產時,外國法事務律師連碰他原資格國法的部分,都必須跟台灣律師合作或拿到台灣律師的書面意見。為什麼?因為這些事件背後幾乎一定要適用到台灣的家事法和不動產法,純講外國法會害死你。這條是你判斷「我請的人到底能做什麼」的第一道濾鏡。
律師法第120條為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範圍之核心規範。第一項限定其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排除中華民國法律業務;第二項就婚姻、親子、繼承等與本國公序良俗高度連結之家事事件,於涉本國國民或境內不動產時,要求須與中華民國律師合作或取得其書面意見,以兼顧法律服務市場開放與本國國民權益保障。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立刻檢查委任狀上律師的身分,並要求他補上與台灣律師的合作或書面意見(律師法第120條第二項)。如果他拒絕或已經給了你的意見書內容明顯違反台灣家事法,可以主張該部分意見不足以作為法律依據,並評估是否更換律師。內行人提示:很多跨國事務所其實內部都有台灣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只是對外掛牌,主動要求安排台灣律師共同列名,事務所通常會立即配合。
不行。律師法第120條限定他只能執行原資格國法或國際法事務。台灣訴訟程序、實體法的辯護是台灣律師的專屬範圍。他可以以外國法專家身分出庭作證或提供意見,但不能以辯護人身分代理你進行訴訟。內行人提示:跨國案件常見作法是台灣律師當訴訟代理人,外國法事務律師當外國法顧問,分工清楚才不會踩線。
單純翻譯不算法律業務,他可以做。但如果他在翻譯之外還告訴你依台灣法這份判決可以直接執行、你應該如何主張,那就跨進台灣法事務的範圍。內行人提示:分清楚文件翻譯、外國法說明、台灣法意見三層,前兩層外國法事務律師可以全權處理,第三層只能由台灣律師做。
經法務部許可在台執業的外國律師,執業範圍限於原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不能就中華民國法律提供正式法律意見。
外國律師是有外國執業資格的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則是已取得法務部許可、加入律師公會、可在台執業者,受律師法第9章完整規範。
外國法事務律師取得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之法律,例如美國律師的原資格國法即美國各州法。
原資格國之法律事務 + 國際法事務(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跨國商事規範等),不含中華民國國內法。
查看律師證書與律師公會會員證原件,或上全國律師聯合會網站查詢;委任前直接問是內行做法。
蒐集委任契約、意見書、信件等證據,向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檢舉,啟動懲戒程序。
委任契約明確列出雙律師、區分各國法處理範圍、取得台灣律師書面意見作為配套文件。
確認執業範圍、要求書面意見標明涵蓋法域、涉台部分主動要求台灣律師共同列名。
外國法事務律師限原資格國法 + 國際法;台灣律師可處理中華民國法全領域,且為訴訟代理專屬主體。
| 面向 | 外國法事務律師 | 中華民國律師 |
|---|---|---|
| 執業範圍 | 原資格國之法律 + 國際法事務 | 中華民國法律全領域 + 經許可之國際法事務 |
| 訴訟代理 | 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僅得以外國法專家身分出庭 | 得擔任各審級訴訟代理人 |
| 涉台家事事件 | 須與中華民國律師合作或取得書面意見 | 得單獨處理 |
| 違反效果 | 違反第120條構成違法執業,依第125條移付懲戒 | 於本條無直接拘束力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 外國法事務律師依前項規定,辦理當事人一造為中華民國國民或相關不動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婚姻、親子或繼承事件,應與中華民國律師合作或取得其書面意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按國際法並不存在何國採行之概念,爰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 三、第二項文字酌予修正,以資簡明。
一、條次變更。 二、按國際法並不存在何國採行之概念,爰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 三、第二項文字酌予修正,以資簡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