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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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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事務律師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21 條規定外國法事務律師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紀律標準與本國律師一致。

Q · 外國律師在台灣執業可以用他原本國家的執業習慣嗎?

不行,律師法 121 條把他納入台灣規範

依律師法第 121 條,外國法事務律師在台灣執業必須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沒有「外國人例外」空間。這代表委任他時,他對你的保密義務、忠實義務、利益迴避義務、收費透明義務跟委任本國律師完全相同。違反者可向地方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法務部三管齊下檢舉。

白話解讀

外國法事務律師在台灣不是治外法權。這條把他綁在三條繩子上: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律師公會章程。聽起來像廢話,但你想想:一位日本律師可能習慣日本的接案流程、日本的收費方式、日本對利益衝突的判定標準。他踏進台灣執業的瞬間,所有規範全部換成台灣的版本。這代表什麼?代表你委任他時,他對你的義務(保密、忠實、利益迴避、收費透明)跟委任本國律師完全相同。如果他用「我是外國律師所以那一套不適用」來拒絕你的合理要求,他在違法。律師倫理規範裡禁止的事情他全部不能做,公會章程要求他做的事情他全部要做。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121 條為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紀律之總則性規範,強制要求所有在台執業之外國律師完全適用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建立內外國律師執業紀律一致的市場開放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台灣律師倫理規範,我該向誰申訴?

向他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必加入)和全國律師聯合會檢舉。本條把他納入台灣公會章程的規範體系,公會對他有紀律處分權,可以警告、停止執行職務、甚至撤銷其在台執業許可。內行人提示:申訴時同步寄一份副本給法務部,因為外國法事務律師的執業許可在法務部,雙管齊下處理速度最快。

Q2他在原本國家可以做的事情,在台灣為什麼不能做?

因為本條明文要求他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和台灣律師倫理規範。例如美國律師可以做風險代理(依勝訴金額抽成),但台灣對某些案件類型有限制;日本律師對廣告的容忍度不同。他在台灣執業就要切換到台灣的規範版本,不能援用原資格國的標準。內行人提示:簽委任契約時明確列出「適用中華民國律師倫理規範」,避免日後爭執。

Q3外國法事務律師是什麼?

外國律師經法務部許可在台執業者,依律師法 120 條僅得辦理原資格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但紀律完全套用台灣規範。

Q4律師法 121 條規範什麼?

規定外國法事務律師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建立內外國律師紀律一致原則。

Q5什麼叫律師公會章程?

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地方律師公會分別制定的自律規範,會員(含外國律師)必須遵守,違反可被懲戒。

Q6律師倫理規範是什麼?

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制定的執業行為與紀律規範,涵蓋保密、忠實、利益迴避、收費透明等核心義務。

Q7外國律師違反規範要怎麼檢舉?

三管齊下:寫檢舉狀寄到地方律師公會 + 全國律師聯合會 + 法務部,附證據文件與時間軸,加速處理。

Q8怎麼確認外國律師有合法執業資格?

要求對方出示法務部執業許可證 + 所屬地方律師公會會員證明 + 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證明,三份缺一不可。

Q9委任外國律師契約怎麼寫才有保障?

明訂「乙方同意遵守中華民國律師倫理規範第 X 條至第 Y 條」,把法定義務具體化為契約義務,違反時雙重追究。

Q10外國律師涉利益衝突怎麼處理?

適用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可解除委任、要求返還律師費、向公會檢舉懲戒,法務部可撤銷執業許可。

Q11律師法 121 條 vs 律師法 120 條差在哪?

120 條規範「執業範圍」(只能做原資格國法律與國際法),121 條規範「執業紀律」(必須守台灣規範),兩條互補。

Q12外國律師 vs 本國律師執業紀律有差嗎?

完全沒差。本條把外國律師的紀律標準完全本國化,當事人權利保障與委任本國律師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國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
適用紀律中華民國法令 + 律師倫理規範 + 公會章程中華民國法令 + 律師倫理規範 + 公會章程(依本條完全相同)
執業範圍所有法律事務(律師法 21 條)原資格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律師法 120 條)
公會加入義務強制加入地方公會與全國聯合會強制加入(律師法 115、119 條準用)
違紀處理機關地方公會 + 全聯會 + 律師懲戒委員會地方公會 + 全聯會 + 法務部(執業許可撤銷權)

本國律師

適用紀律
中華民國法令 + 律師倫理規範 + 公會章程
執業範圍
所有法律事務(律師法 21 條)
公會加入義務
強制加入地方公會與全國聯合會
違紀處理機關
地方公會 + 全聯會 + 律師懲戒委員會

外國法事務律師

適用紀律
中華民國法令 + 律師倫理規範 + 公會章程(依本條完全相同)
執業範圍
原資格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律師法 120 條)
公會加入義務
強制加入(律師法 115、119 條準用)
違紀處理機關
地方公會 + 全聯會 + 法務部(執業許可撤銷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外国弁護士による法律事務の取扱い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 第31条(外国法事務弁護士の職務及び規律)
韓國외국법자문사법 제31조(외국법자문사의 윤리 및 품위 유지 의무)
中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15条(外国律师代表遵守中国法律义务)
德國§ 206 BRAO(Niederlassung ausländischer Rechtsanwälte,需遵守德國職業法)
法國Article 11 alinéa 6 Loi n° 71-1130 du 31 décembre 1971(consultant juridique étranger)
美國ABA Model Rule 5.5 + 各州 Foreign Legal Consultant Rul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二、另本條規定之律師公會章程,包括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其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之章程,併予敘明。

  • 法令名詞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二、另本條規定之律師公會章程,包括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其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之章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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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121 條規定:「外國法事務律師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1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