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律師法 第 1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時,應表明其為外國法事務律師並告知其原資格國之國名。
  2.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除受僱用外,應設事務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