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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1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時,應表明其為外國法事務律師並告知其原資格國之國名。
  2.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除受僱用外,應設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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