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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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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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1條,該條規定的依據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三項。具體內容就是根據該法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在該法施行一年後,入出國不需要申請許可。這個規定可以用以下這個判決書中的內容作為範例:被告范初治係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有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入出國不需申請許可,自不得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四條及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等罪刑相繩。這個範例中陳述了被告在該法施行後的某一個時間點起,入出國不需要許可,並且因此不構成被告有罪。
- 入出國及移民法法規
- 第五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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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