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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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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入出國,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以下簡稱移民署) 申請許可。但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 ,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入出國不需申請許可。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 經許可入出國者,查有本法不予許可之情形,由移民署廢止其許可,並通知無戶籍國民;已入國之無戶籍國民由移民署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限令其出國,並副知停留地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2條,國民在進行入出國行為時,需要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許可。然而,根據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居住在臺灣地區且設有戶籍的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無需申請許可即可進行入出國。 對於已經獲准許可進出國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如果移民署發現違反本法不得許可的情況,移民署可以廢止他們的許可並通知他們。已經在國內的無戶籍國民,移民署可以根據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限制他們的出國,同時通知他們所停留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無戶籍國民應在收到出國通知後十天內離開國內。 參考資料: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入出國及移民法

  • 第五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廢止名詞
  • 第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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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 2 條規定:「國民入出國,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以下簡稱移民署) 申請許可。但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