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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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許可證件,以一人一證為限。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入出國許可證件逾期者,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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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3條,入出國許可證件原則上每人只能持有一張。然而,如果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准,則可以超出這個限制。同時,如果入出國許可證件逾期,則需要重新申請。 典型範例:如果一位國民因特殊原因需要同時持有兩個入出國許可證件(例如,一個旅遊護照和一個工作簽證),那麼在正常情況下這是不被允許的。然而,如果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則可以在特殊情況下獲得這樣的許可。此外,如果一個入出國許可證件已經過期,那麼持有人需要重新申請新的許可證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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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