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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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應在僑居地備齊下列文件,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辦理;僑居地無駐外館處者,向兼理當地領務之駐外館處辦理: 一、入出國申請書。 二、我國護照或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三、僑居地居留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無戶籍國民入國後,預定於六個月內再入國者,得於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向移民署申請單次入出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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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供的資料,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了無戶籍國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停留所需要準備的文件和辦理程序。具體內容如下: 該條第一項規定,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時,應向駐外館處辦理,所需文件包括入出國申請書、我國護照或其他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文件、僑居地居留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在第二項中,規定了無戶籍國民入國後預定於六個月內再入國的情況,可以向移民署申請單次入出國許可證。 根據提供的資料,可以舉出一個與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4條有關的範例。根據第一項的規定,一位無戶籍國民在申請在台灣地區停留時,應向駐外館處辦理並準備相關文件,比如入出國申請書、我國護照或其他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文件、僑居地居留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解釋和範例都是依據提供的資料進行推斷,並非確認的事實。如果有更多的具體法規或案例,可能會對解釋有所補充或修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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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