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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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籍國民在國外申請入出國許可證件,駐外館處有移民署派駐入國審理人員者,由其審查;未派駐入國審理人員者,委請駐外館處指派人員審查,均由駐外館處核發或核轉移民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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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5條,無戶籍國民在國外申請入出國許可證件時,駐外館處如果有移民署派駐的人員,則由這些人員進行審查。如果駐外館處沒有移民署派駐的人員,則需要由駐外館處指派其他人員進行審查。最終核發或轉送移民署辦理許可證件的工作也是由駐外館處負責。這意味著無戶籍國民在國外申請入出國許可證件時,需要與駐外館處的相關人員聯繫並依據移民署的指示進行申請程序。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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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