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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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十四日內出國者,得憑單次入出國許可證或加簽僑居身分之我國護照,與前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及訂妥班次之機 (船) 票,於入國時向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事務處 (以下簡稱移民署事務處) 申請發給臨時入國停留通知單,持憑入出國,其所持單次入出國許可證不予註銷。 無戶籍國民持外交或公務護照,預定臨時入國停留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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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 6 條,無戶籍國民預定在臨時入國停留十四日內出國的情況下,可以憑單次入出國許可證或加簽僑居身分的我國護照,提供有效簽證以及確定換乘航班或船班的機票,在入國時向移民署設在機場或港口的事務處申請發給臨時入國停留通知單,持此通知單可入國,且其所持的單次入出國許可證不會被註銷。 對於持外交或公務護照的無戶籍國民,則可以應用前述規定。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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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