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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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 10 條,如果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出國,符合第七條不予許可情形之一,必須由駐外館處報經移民署核定後,移民署再以書面送請駐外館處轉發給申請人。這意味著當無戶籍國民的入出國申請遇到特定的不予許可情況時,必須經過移民署核定後才能進一步處理。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申請人的案件進行更嚴格的審查,以確定是否可以許可他們的入出國。
- 第七條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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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