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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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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出國案件,有本法第七條不予許可情形之一者,由駐外館處報經移民署核定後,由移民署以書面送請駐外館處轉發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 10 條,如果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出國,符合第七條不予許可情形之一,必須由駐外館處報經移民署核定後,移民署再以書面送請駐外館處轉發給申請人。這意味著當無戶籍國民的入出國申請遇到特定的不予許可情況時,必須經過移民署核定後才能進一步處理。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申請人的案件進行更嚴格的審查,以確定是否可以許可他們的入出國。

  • 第七條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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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 10 條規定:「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出國案件,有本法第七條不予許可情形之一者,由駐外館處報經移民署核定後,由移民署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