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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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前須出國者,得申請發給單程出國許可證持憑出國;其須入國者,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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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9條,當一個人因經許可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但尚未取得另一國國籍前需要出國時,可以申請發給單程出國許可證。如果需要再次入國,則根據該條第四條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具體要求可以參考該法條的相關規定和解釋。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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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