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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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於效期內得多次使用,其效期如下:一、入國效期:自核發日起算,分為六個月、一年、三年或與護照相同四種。但均不得逾護照效期。二、出國效期:依本法第八條之規定。 多次入出國許可證,於效期內得多次使用;其入出國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算,分為一年或三年二種。單次入出國許可證於效期內得入出國一次;其入出國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算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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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12條規定了入出國許可的有效期限。根據該條規定,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分為多次使用和單次使用兩種,其有效期限根據入國或出國的情況不同而定。多次入出國許可的有效期間可以是一年或三年,在有效期內可以多次出入國境。單次入出國許可的有效期間則是六個月,在有效期內只能出入國境一次。這些有效期間都是從核發日開始計算,且不得超過護照的有效期限。例如,如果一個人持有一張多次入出國許可,且其有效期限為一年,則在一年內可以多次出入國境。
- 核名詞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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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