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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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籍國民經查明未具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身分者,駐外館處得發給三年效期以內之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在國內取得我國國籍後尚未設立戶籍者,發給三年效期之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但年滿十六歲未滿四十歲之未服兵役男子,發給一年效期以內之臨人字第入出國許可。 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移民署得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一、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者。二、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三、駐外館處或國際機構人員。四、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五、前四款人員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六、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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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13條規定了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出國許可的情形和條件。根據該條規定,無戶籍國民經查明未具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身分者,駐外館處可以發給三年效期以內的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在國內取得我國國籍後尚未設立戶籍的無戶籍國民則可以獲得三年效期的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不過,年滿十六歲未滿四十歲的未服兵役男子只能獲得一年效期以內的臨人字第入出國許可。 另外,無戶籍國民在特定情況下,移民署可以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的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這些情況包括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根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並經核准的投資者、駐外館處或國際機構人員、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人、前述人員的配偶或直系血親、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的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的國外學校。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規,可以舉例如下: - 情況一:A是無戶籍國民,但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以上,經駐外館處查明後可獲得三年效期以內的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 - 情況二:B是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取得我國國籍並尚未設立戶籍,在申請時可以獲得三年效期的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 - 情況三:C是一名年滿30歲的無戶籍國民男子,根據法規,他只能獲得一年效期以內的臨人字第入出國許可。
- 經查名詞
-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法規
- 核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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