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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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未加註不准延期之單次入出國許可證者,因故未能於效期內入國或出國者,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向移民署申請延期。自原證有效期間屆滿翌日起,依原核准效期延期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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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 14 條,持有未加註不准延期的單次入出國許可證的人,如果因故未能在有效期限內入國或出國,可以在有效期限屆滿前向移民署申請延期。延期的次數限制在原證有效期間屆滿翌日起,只能延期一次。 舉個相關範例,如果一個人持有一張有效期限為30天的單次入出國許可證,原本打算在10天後入國,但因故未能如期入國,他可以在30天有效期限屆滿前,向移民署申請延期。例如他申請延期10天,那麼他的延期後的入出國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就會從原本的30天延長為40天。但是,他只能延期一次,之後就必須在40天內入國,否則他的入出國許可證就會失效。
- 持有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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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