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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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籍國民隨航空器或船舶過境臺灣地區,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隨原航空器、船舶離境,或因其他正當理由有入國必要者,得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向移民署事務處申請發給許可先行入國通知單,持憑入國,並補辦入出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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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15條,如果無戶籍的國民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無法隨原航空器或船舶離境,或因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入國,可以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向移民署事務處申請發給許可先行入國通知單。持有此通知單可以入國,並需要補辦入出國手續。 參考資料: 《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15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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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