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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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設立前,本辦法之業務,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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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21條,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在移民署設立之前負責處理本辦法所規定的業務。这意味着在移民署成立前,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所涉及的工作即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負責。參考資料提及了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64條第3款,該條規定了內政部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將其業務委託給其他相關機關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可以委託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或縣(市)警察局辦理外國人入出國、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收容管理及驅逐出國的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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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