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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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用護照、旅行證件、多次入出國許可證或逐次加簽證以外之其他入出國許可證件入出國者,移民署於入出國查驗時,得分別收繳其入、出國許可證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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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18條,當持有護照、旅行證件、多次入出國許可證或逐次加簽證以外的其他入出國許可證件進行入出國時,移民署有權分別收繳其入、出國許可證聯。這意味著移民署可以收集、保留、使用持有人的入出國許可證的副本作為資料。這項規定旨在確保移民署能夠跟蹤和管理人員的入出境情況。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持有多次入出國許可證,移民署可以在該人每次出國時收集和保留該許可證的副本,以便在需要時核實該人的出入境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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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