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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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搭乘船舶之旅客入國觀光,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者得於船舶抵達我國港口七日前,備妥申請書與旅客及船員名冊,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後,派員至該船舶停泊之前站港口登輪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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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文本,法案第17條是有關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的規定。根據此條款,為方便旅客搭乘輪船入國觀光,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者應在船舶抵達我國港口前七天,備妥申請書和旅客及船員名冊,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移民署核准後,會派員前往該船泊港口進行登輪查驗。具體程式和要求應根據最新的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來確定,這份法案可能會列出相關的申請程序,需要填寫的表格和所需的文件。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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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