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1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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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靠於我國港口之船舶上工作船員有入國需求者,得由移民署派員登輪查驗。但因天候、海象惡劣或有其他因素致登輪困難者,應以其他方式執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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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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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