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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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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移民署請求提供個人入出國證明文件或查詢個人入出國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23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向移民署請求提供個人的入出國證明文件或查詢個人的入出國紀錄。這表示個人可以要求移民署提供自己的入出國證明文件,或者查詢自己的入出國紀錄。具體而言,當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需要證明其自己或他人的入出國紀錄時,他們可以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移民署有責任根據法律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或相關的入出國紀錄。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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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23 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移民署請求提供個人入出國證明文件或查詢個人入出國紀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