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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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23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向移民署請求提供個人的入出國證明文件或查詢個人的入出國紀錄。這表示個人可以要求移民署提供自己的入出國證明文件,或者查詢自己的入出國紀錄。具體而言,當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需要證明其自己或他人的入出國紀錄時,他們可以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移民署有責任根據法律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或相關的入出國紀錄。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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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