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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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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機關或公務機關需要入出國之個人資料檔案時,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使用目的及資料內容,向移民署請求提供;公務機關因公務需要,經常利用入出國之個人資料檔案時,得經移民署准後,以資訊系統轉接介面線上取得個人資料檔案。
  2. 2.前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授權特定人員利用及管理個人資料檔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當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需要入出國的個人資料檔案時,必須以書面方式說明法令依據、使用目的和資料內容,向移民署提出請求。同時,根據第2項規定,公務機關在因公務需要經常利用入出國的個人資料檔案時,可以經過移民署核准後,通過資訊系統轉接介面來線上取得個人資料檔案。該條也要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必須授權特定人員來利用和管理個人資料檔案。 例子: 一位公務機關需要查驗一名申請者的出國記錄,該公務機關必須向移民署提交一份書面請求,並說明相關法令依據、使用目的和資料內容。移民署在核准後,可以將該申請者的出國記錄通過資訊系統轉接介面提供給該公務機關。同時,該公務機關也需要授權特定人員來管理和利用這些個人資料檔案。

  • 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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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22 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需要入出國之個人資料檔案時,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使用目的及資料內容,向移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