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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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當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需要入出國的個人資料檔案時,必須以書面方式說明法令依據、使用目的和資料內容,向移民署提出請求。同時,根據第2項規定,公務機關在因公務需要經常利用入出國的個人資料檔案時,可以經過移民署核准後,通過資訊系統轉接介面來線上取得個人資料檔案。該條也要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必須授權特定人員來利用和管理個人資料檔案。 例子: 一位公務機關需要查驗一名申請者的出國記錄,該公務機關必須向移民署提交一份書面請求,並說明相關法令依據、使用目的和資料內容。移民署在核准後,可以將該申請者的出國記錄通過資訊系統轉接介面提供給該公務機關。同時,該公務機關也需要授權特定人員來管理和利用這些個人資料檔案。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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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